享有失業保險待遇需要注意的問題

  失業保險制度是對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失去工資收入的勞動者提供一定時期的物質幫助及再就業服務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對於享有失業保險待遇的人員,需要注意以下的問題。以下是的相關法律知識。

  

  在市場化的就業條件下,勞動者由於種種原因而失業並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事也時常發生。為了使這些生活一時陷入困境的勞動者能夠獲得物質上的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國家設立了失業保險制度。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強制實行的、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進而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失業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共同承擔的法定強制性義務,雙方均不能以任何形式約定免除自己的責任。如果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造成勞動者處於失業狀態時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對此承擔責任。

  然而,現實生活中不為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情況十分普遍。在我國,失業人員只要滿足三個條件,即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就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在這裡,如果由於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雖然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同樣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同時,我國現行社會保險法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一些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一些用人單位疏於履行告知義務造成失業者無法領取失業金,被法院判決承擔賠償義務。

  失業保險事關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和諧穩定,用人單位切莫等閒視之,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及時足額為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費,兜住社會的民生底線。

  辦理失業保險的方法

  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它為暫時失去工作的勞動者提供了基本生活,是我國重要的一項保障。

  失業保險的申辦物件為:

  1、本人無工作,沒有從事有報酬的職業或自營職業;

  2、本人當前具有勞動能力,可以工作;

  3、本人正在採取各種方式尋找工作。

  處在法定勞動年齡,但在學校讀書,或服軍役或沒有就業意願的無業者不歸屬失業範疇。

  滿足上述條件的物件通過提交相應證明,符合條件便可以進行申請。

  失業保險辦理流程

  申請失業保險的流程如下:

  一、需要攜帶的辦理憑證有:

  《戶口簿》、《身份證》、《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畢業證》、兩張一寸照片***有《失業證》、《勞動手冊》的請攜帶***

  二、辦理程式

  1、自失業之日起30日內本人持相關手續到戶籍所在地鎮***街***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科***所***辦理《失業證》或恢復失業身份手續。

  2、持相關證件到甘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失業保險服務區”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手續。

  超過60日未辦理失業登記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失業保險待遇[1]。

  領取失業保險的辦理手續:

  一、辦理依據

  1、《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8號令***

  2、《大連市城鎮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大連市政府5號令***

  3、《關於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開展定向就業培訓的通知》***大勞服字[1999]59號***

  二、辦理條件

  1、按規定辦理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並有求職要求的;

  2、已參加定向就業培訓或符合免培訓條件***已辦理免培訓手續***的。

  三、辦理憑證

  《失業證》、《身份證》

  四、辦理程式

  1、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自辦理失業登記的下個月起,第一個月的11-20日期間***遇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休息,但不順延***,本人憑《失業證》、《身份證》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驗,以後每個月都必須在11-20日到戶籍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科***所***審驗。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審驗的,視為自動放棄當月失業保險金,不予補發;

  2、在《失業證》上加蓋“失業保險待遇稽核”印章;

  3、在市失業保險計算機管理系統中為其做“審驗登記”處理。

  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期限

  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期限是指失業勞動者可以請領失業保險金的時間。失業保險金給付期限長短的確定需要平衡以下兩個因素,一是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和行政因素;二是生存保障和就業促進的平衡。此外,給付期的長短與就業狀況有密切的聯絡,當就業狀況惡化,失業率上升時,可以相應延長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期限。

  目前國際上對於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期限,主要有兩種:***1***均一期限制,即不考慮失業者的工資、工齡以及投保期限的長短,對於所有的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提供相同期限的失業保險金給付,如英國;***2***差別期限制,即在規定的最高期限內,根據繳納保費期限、工齡的長短以及工資所得等條件的不同而提供不同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期限。如日本根據投保期限的長短,給予17周至52周不同的失業保險給付。

  我國《失業保險條例》[1]實行差別期限制.根據繳費期限而實行不同的給付期限。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為了確定累計繳費時間的計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0年釋出了《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該辦法規定:第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閏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問,與《失業保險條例》釋出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併計算;第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前者是為了解決《失業保險條例》頒佈實施後新舊法律制度的過渡問題,確保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穩定;後者則是為了解決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情形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的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