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醫療保險是什麼

  補充醫療保險是相對於基本醫療保險而言的,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有力補充,也是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著特定的政策。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補充醫療保險的相關知識。

  補充醫療保險

  所謂補充醫療保險,即醫療保險的補充保險,是指單位或特定人群,根據自己的經濟收入水平和疾病的嚴重程度,自願多購一種輔助醫療保險。它是對社會醫療保險的一個有益的補充。目前,根據我國的國情,逐步建立起以滿足勞動者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這是社會醫療保險的主體和第一層。而第二層,就是補充醫療保險制度,是為了滿足勞動者更高層次的醫療需求,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決定》,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業***如金融、鐵路、郵電等***職工現在較高的醫療消費水平,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作為過渡措施,允許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

  補充醫療保險與社會醫療保險的區別

  補充醫療保險,是為彌補社會醫療保險的不足而建立的,二者之間的具體差別如下:

  一、立法範疇不同

  社會醫療保險屬於社會立法範疇,它反映的是國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三者之間的利益關係,是受法律保護的,同時也是國家對勞動者應盡的義務。補充醫療保險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的範圍明確保險機構和參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保險契約的簽訂是以平等、自願、互利、等價為前提的。補充醫療保險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由民法調整。

  二、性質不同

  社會醫療保險是國家根據憲法規定,為保護和增進職工身體健康,強制性地由國家或地方通過立法來執行,它不取決於參保人的意願;作為一種社會福利性的事業,具有非盈利性質。補充醫療保險則是社會保險部門或保險公司運用經濟槓桿補償手段經營的,是社會經濟生活的一個方面;屬自願參加,參保人與保險機構雙方按自願的原則、通過簽訂保險合同而產生;商業性保險公司辦的補充醫療保險多以盈利為目的,屬於商業性醫療保險範疇,具有商業保險的某些性質,但社會保險部門辦理的補充醫療保險屬非盈利性。

  三、權利與義務對等關係不同

  社會醫療保險的權利與義務對等關係建立在勞動關係上面,只要勞動者履行了為社會勞動的義務,就可以獲得享受基本醫療需求的權利。從一定意義上講,勞動者所繳納的醫療保險費與醫療保險待遇並不成正比例關係,也就是說,社會醫療保險的權利與義務關係並不對等。補充醫療保險的權利與義務則是建立在合同關係之上,由於保險機構與參保人之間是一種經濟利益關係,所以,只要勞動者有經濟承受能力,自願簽訂補充醫療保險合同,並按合同規定繳納保險費,就能獲得相應的權利。

  四、待遇水平不同

  社會醫療保險從保險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和社會安定出發,其保險費與醫療保險待遇隨國家或用人單位的財政承受能力、物價上漲幅度、社會生產力水平的提高作相應調整。補充醫療保險支付水平的確定,通常只考慮參保人繳費的多少,而不考慮其他因素。

  五、作用不同

  社會醫療保險是為了保險勞動者的基本醫療需求,在保險面前人人平等,通過徵收醫療保險費和償付醫療保險服務費用來調節收入差別和社會關係,維護社會公平。補充醫療保險則是在保險勞動者基本醫療需求的同時,根據自己的經濟收入情況或所在單位經濟狀況,為滿足勞動者的較高層的醫療需求,或者是其他方面的特殊醫療需求,多交保險費多受益,不具有維護社會公平性的作用。

  補充醫療保險的作用

  一是有利於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的發展

  醫療保險是社會進步、生產發展的必然結果。反過來,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會進一步促進社會的進步和生產的發展。一方面醫療保險解除了勞動者的後顧之憂,使其安心工作,從而可以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保證了勞動者的身心健康,保證了勞動力正常再生產。

  二是調節收入差別,體現社會公平性

  醫療保險通過徵收醫療保險費和償付醫療保險服務費用來調節收入差別,是政府一種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三是維護社會安定的重要保障

  醫療保險對患病的勞動者給予經濟上的幫助,有助於消除因疾病帶來的社會不安定因素,是調整社會關係和社會矛盾的重要社會機制。

  四是促進社會文明和進步的重要手段

  醫療保險和社會互助共濟的社會制度,通過在參保人之間分攤疾病費用風險,體現出了“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新型社會關係,有利於促進社會文明和進步。  五是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保證。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政策

  補充醫療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形式。參加了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可以為本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外商投資企業限於中方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重點用於解決退休人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以及職工住院治療需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

  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提取額在本企業上一年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成本中列支。

  補充醫療保險費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下列費用:

  ***一***個人帳戶不足支付時的醫療費用;

  ***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之餘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

  ***三***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之餘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支付範圍,可以比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管理規定,以及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專案目錄、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確定。具體支付比例由企業確定。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當年結餘部分,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補充醫療保險由企業管理。企業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具體管理辦法以及每年度的預算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股份制企業還須經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審議。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執行情況接受職工***代表***大會審查,並向全體職工公佈。

  不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其他用人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每年1月30日前在參保地的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進行登記,並報上一年的資金支出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