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補貼常見問題的回答_高溫補貼有哪些問題

  很多人都知道有高溫津貼這一回事,但是很多人對高溫補貼的詳細標準不瞭解,不明白。以下是小編為你精心整理的高溫補貼常見問題的回答,希望你喜歡。

  高溫補貼常見問題的回答

  高溫費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根據國家稅法統一規定,嚴格按照“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徑掌握執行。除國家統一規定減免稅專案外,工資、薪金所得範圍內的全部收入,應一律照章徵稅。

  因此,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溫補貼等都要併入個人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上述規定,高溫補貼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及不繳個人所得稅的範疇,應屬於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在向個人支付時併入當月工資總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中暑如何享受工傷待遇

  我國《職業病目錄》將物理因素所致中暑列入職業病範疇。這是一種在高溫作業環境下,勞動者因體內熱平衡或水鹽代謝紊亂而引起的、以中樞神經系統或心血管障礙為主要表現的急性疾病。由於起病急,嚴重時可能危及生命。不過,享受工傷待遇必須先去認定為工傷。按人社部門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高溫津貼申請仲裁時效一年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上海高溫津貼發放時間為每年6月至9月,標準為每月200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些企業用飲料、綠豆湯、糖茶之類的物品代替高溫津貼也是不合法的。按照《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但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勞動者符合領取高溫費領取條件的,而企業未予以支付,勞動者可申請勞動仲裁,但需要注意的是,高溫津貼申請仲裁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此外,高溫津貼發放的條件只取決於工作環境是否為室外、工作環境溫度多少,而跟“朝九晚五”還是上夜班等無關。如果員工上夜班期間的室外溫度達到33℃,也應該得到高溫津貼。

  編外人員等需保護自身權利

  自去年3月1日起施行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而有的單位發放高溫津貼卻歧視“臨時工”、勞務派遣員工等所謂“編外人員”,這些行為都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應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同時,如果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後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接觸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後須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還須制定高溫中暑應急預案,並根據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數量及高溫作業情況,配備中暑急救員和足量的急救藥品。

  高溫費不應計入最低工資

  據瞭解,上海市最低工資規定沒有說最低工資由哪些專案構成,但是用反向列舉法剔除了以下專案: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伙食補貼***飯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扣除了高溫津貼等專案後,職工每月實際拿到手的錢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從2015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已調整為2020元。也就是說,在高溫天,符合高溫費發放標準的員工,6月-9月最少一個月也能拿2220元。

  高溫補貼存在意義

  高溫天氣不僅可能損害室外作業人員的身體,而且也極易引發安全事故,有統計資料表明,7、8、9三個月的安全事故佔到全年事故的三成還多,對人們的工作和生活構成了嚴重威脅。

  當高溫已經超越了簡單的自然現象,越來越成為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時,它“烤”驗的就不僅僅是市民,同時考驗著政府及公共管理部門的危機應急能力。由此可見,高溫勞動保護和高溫補助應該得到法律關懷和制度保障,國家和各級地方立法機構應該儘快一定條件下的高溫天氣確定為自然災害的一種,用法律來保障高溫天氣下公民的健康權,明確高溫勞動保護的主管部門,並針對高溫條件下職工作業如何進行勞動保護給予具體規定,對從事野外、室外、高空、高熱等條件下勞動者的保障給予具體規定,對高溫勞動保護補助也予以明確,以確保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高溫補貼具體法規

  中國關於高溫之下的勞動保障政策相當空白,翻閱相關資料,在全國範圍內普遍使用的高溫勞動保護條例,僅有1960年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佈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這個規定僅適用於“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的高溫作業和炎熱季節的露天作業”以及“田間作業”,而事實上,在炎熱夏季各行各業都有一個防暑降溫問題,各行各業勞動者也都依法享有獲得良好的防暑降溫條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溫待遇的權利。現代社會的經濟結構是以第三產業的高度發展為鮮明特徵的,而《暫行辦法》根本沒有覆蓋第三產業。此外,該規定也沒有表明,什麼溫度情況下,員工可以放假休息。更值一提的是,該條例沒有規定任何法律責任,即使企業不遵守,它也難以追究企業的法律責任。

  儘管早年就有人呼籲對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結構和就業結構的《暫行辦法》進行修改,但這個《暫行辦法》依然“暫行”了整整半個世紀,對高溫作業者的關懷往往由各地方各單位視情況自行決定。事實上,“高溫災害”一詞逐漸融入社會語言體系證明,很多地方還十分缺乏對高溫作業者的必要關懷,不少企業甚至還在津津樂道地大喊“越是三伏越要上”——工人因熱而死的,並不少見;更多的是因高溫而致傷致病。

  從根本上講,公共政策要與時俱進。國家立法機構應該儘快一定條件下的高溫天氣確定為嚴重自然災害,確定高溫職工保護主管機構主體,並針對高溫下職工作業如何避災給予具體規定,對從事高溫條件下勞動者的保障作出具體的規定。

  2015年07月14日,人社部等日前下發通知,要求各地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儘管國家早有相關規定,但許多地方仍有不少公眾吐槽稱“沒領到”。高溫津貼“缺失”或被偷樑換柱剋扣,必須嚴厲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