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外跟非在編的區別

  在我國,很多國有企事業單位中,多使用編制來管理人員。國家企事業單位只為兩種:編制人員和非編制人員,而且這兩種人員都是聘用制的。所謂編制人員就是具有國家***人事部門***正式編制的工作人員,其基本工資和地方性補助都是財政撥款的,現在要進入編制都要經過公開招考的。非編制人員就是事業單位自行聘用的***包括臨時工***,就像企業聘用一樣,不由財政撥款。

  但是隨著社會的進步,原有的人員不能承擔現有的工作,因此很多不能入編的人員被聘用,編外人員一般採用人事代理,這是社會趨勢,本無話可說,但是說明白了,編外人員就是社會人,關係不在本單位的人。編制外的人想在單位裡得到職務的提升,是根本不可能的,即使你幹得再賣命再好。這些人員享受不到入編人員所應有的待遇和福利,如同“打零工”,因此這樣的人員就叫“編外人員”。

  在很多單位,特別是那些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編外人員”大量存在,有些單位的“編外人員”甚至比正式員工還要多。這是社會轉型過程中出現的一種特殊現象,起初,這種臨時性的“應急”辦法對於打破計劃經濟遺留下來的用人體制的條條框框、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其弊端也越來越明顯地顯現出來。

  “編外人員”在政治、經濟上的待遇都不及正式員工,屬於單位裡的“二等公民”。一些“編外人員”即使比“正式員工”幹得更好,也享受不到正式員工的相同待遇,這種體制背離了“同工同酬”、“多勞多得”等用工法則;而在管理上,“編外人員”則是“防範物件,

  所以他們總有一種“低人一等”的感覺,這種客觀上的身份歧視,與公平公正的現代理念相去甚遠。

  而實際上,不合理的機制恰恰給單位的管理帶來更多的麻煩。“一視同仁”、“認事不認人”是管理制度的內在要求,可是因為管理物件存在不同的地位、不同的身份,所以管理制度很難得到切實的貫徹實施。比如單位根據自身的經營情況,在需要減員增效的時候,可以隨時對“編外人員”解聘,可是一部分屬於編制內的正式員工還捧著“鐵飯碗”,與單位“同生同死”,要將他們精簡可就沒有那麼簡單。制度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的區別施用,既影響員工們的工作積極性,也容易造成他們相互間的情緒對立。

  同時,“編外人員”因為缺少歸宿感、安全感、認同感,所以他們不能安心本職工作,經常跳槽,給單位正常工作造成被動;因為“編外人員”具有很強的臨時性,他們往往只注重短期效果,沒有長遠打算,少數人甚至不惜破壞單位的聲譽幹一些違規活動。

  為什麼稱“正式工”為“固定工”呢?這應該從“編內”與“編外”之外的另一個角度來看待。現在固定工制度轉變為勞動合同制度,“固定工”的說法不存在了,但從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來看,“正式工”也即“固定工”與單位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合同工”與單位簽訂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而“正式工”成了一般意義上的“固定工”。

  “臨時工”,也被叫做“協議工”、“外地工”。“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續可能,但要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前提。嚴格來講,現在已經不存在“臨時工”這個稱謂了。無論國企、民企統稱員工。目前勞動用工中已逐漸減少這種稱謂,要麼合同工、要麼勞務工,出現勞動糾紛後往往很難界定。他們的合法權益經常受到非法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