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有哪些種類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貨物運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收貨人支付票款或運費的合同。那麼你聽說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嗎?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種類

  ***一***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概念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託運人託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


  ***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種類

  根據不同標準,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可以分成以下不同的種類:

  1、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國內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這是根據裝卸港口的位置不同進行的劃分。在同一國家不同港口之間的運輸是國內貨物運輸,又稱為“沿海貨物運輸”;而將貨物從一國港口運往另一國港口的是國際貨物運輸。在我國,兩種合同中使用的運輸單據不同,適用的法律也不同。

  2、班輪運輸合同和租船運輸合同。這是根據合同形式不同進行的劃分。按照固定的船期表、固定的港口掛靠順序有規律進行的運輸是班輪運輸。班輪運輸中通常以提單作為口頭或書面訂立的運輸合同的證據。不是按照固定的時間和航線,而是按出租人與承租人專門商定的條件進行的運輸是租船運輸。

  租船運輸中雙方締結的是租船運輸合同。常見的租船合同包括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三種形式。但我國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只包括了航次租船合同,而將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一起規定在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中。

  3、散貨運輸合同、件雜貨運輸合同和集裝箱貨運輸合同。這是根據承運貨物不同進行的劃分。所謂散貨是指貨物在裝運以前沒有進行包裝,而是直接裝載在船上的通艙或貨艙隔成的小艙中的貨物,如穀物、糖、油等。所謂件雜貨是指包裝成件或本身是可計數的貨物,如一箱衣物、一輛汽車等。所謂集裝箱貨是指裝載在集裝箱這種新型的包裝運輸工具中的貨物。

  ***三***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的責任

  1、承運人的最低法定義務

  適航、適貨、不作不合理繞航和應託運人請求籤發提單。

  2、承運人的最高法定免責***承運人的不完全過失責任制***

  12項法定免責事由是:

  ***1***在駕駛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過失;

  ***2***火災,但是由於承運人本人的過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災,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險或者意外事故;

  ***4***戰爭或者武裝衝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行為、檢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罷工、停工或者勞動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

  ***8***託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的行為;

  ***9***貨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貨物包裝不良或者標誌欠缺、不清;

  ***11***經謹慎處理仍未發現的船舶潛在缺陷;

  ***12***非由於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僱人、代理人的過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3、承運人的責任

  期間集裝箱貨物:收到交。是從裝貨港接收貨物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在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

  非集裝箱貨物:舷至舷。是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

  在責任期間發生貨物滅失或損壞,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4、遲延交付的責任

  除法律規定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外,由於承運人的過失,致使貨物因遲延交付而滅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即使貨物沒有滅失或者損壞,但貨物因遲延交付而遭受經濟損失的,承運人仍然應當負賠償責任。

  5、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的責任分擔

  如果承運人將運輸的部分或全部委託給實際承運人履行,承運人仍須按照法律規定對全程運輸負責。

  但如果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已經明確規定了特定部分的運輸由特定實際承運人承擔,合同可以同時規定,承運人對這一部分運輸期間貨物的事故不負責任。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都負有賠償責任的,應當在此項責任範圍內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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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單的基本內容

  1.提單的概念。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

  2.提單的法律特徵。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乃至整個國際貿易中的核心單據,具有以下三個法律特徵:

  ⑴提單具有收據作用,是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的證據。

  作為收據的提單在不同的提單持有人手中有不同的證據效力。在託運人手中,提單是初步證據,承運人可以以其他更有力的證據證明提單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但在託運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提單是最終證據,承運人不能再以其他證據推翻提單的記載。

  ⑵提單是運輸合同的書面證明。

  作為合同證明的提單,在不同的提單持有人手中也有不同的證據效力。在託運人手中,提單是初步證據,承運人可以舉證證明實際運輸合同與提單記載不一致。但當提單轉讓到託運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承運人與第三方的權利、義務就只能依據提單的記載確定。

  ⑶提單是承運人交付貨物的憑證。

  提單一旦簽發,承運人就只能對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而且對在途貨物的處分權也轉而由提單持有人行使。

  3.提單的性質。提單是有價證券。作為有價證券,提單既是物權證券又是債權證券,同時它還是要式證券、流通證券、設權證券和繳還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