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機動船舶碰撞事故的責任認定

  船舶碰撞案件通常是指發生在一國領海內的船舶碰撞事故,以及因該碰撞事故引起的一系列司法索賠。那麼機動船舶碰撞事故的認定是怎樣的?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機動船舶碰撞事故的相關法律知識。

  

  關於船舶碰撞責任的規定,主要見於海商法,如果和外國船隻碰撞的話,可能還牽涉到國家規則,如海牙規則,漢堡規則等等,這裡列舉海商法第8章關於船舶救助的規定。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一百六十五條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接觸造成損害的事故。

  前款所稱船舶,包括與本法第三條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於軍事的或者政府公務的船艇。


  第一百六十六條

  船舶發生碰撞,當事船舶的船長在不嚴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對於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員必須盡力施救。

  碰撞船舶的船長應當儘可能將其船舶名稱、船籍港、出發港和目的港通知對方。

  第一百六十七條

  船舶發生碰撞,是由於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於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無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負賠償責任。

  第一百六十八條

  船舶發生碰撞,是由於一船的過失造成的,由有過失的船舶負賠償責任。

  第一百六十九條

  船舶發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過失的,各船按照過失程度的比例負賠償責任;過失程度相當或者過失程度的比例無法判定的,平均負賠償責任。

  互有過失的船舶,對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貨物和其他財產的損失,依照前款規定的比例負賠償責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失的,各船的賠償責任均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比例。

  互有過失的船舶,對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傷亡,負連帶賠償責任。一船連帶支付的賠償超過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的,有權向其他有過失的船舶追償。

  第一百七十條

  船舶因操縱不當或者不遵守航行規章,雖然實際上沒有同其他船舶發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員、貨物或者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適用本章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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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碰撞案件的賠償原則

  我國對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採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即碰撞當事方只對因其故意或過失引起的不法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船舶碰撞中的過失情況可以分成三種:各方無過失,單方有過失,互有過失。

  海商法 對三種過失情況引起的船舶碰撞分別規定了處理方法。

  ***一***各方無過失碰撞

  各方無過失的碰撞是不存在或無法證明人為因素引起的碰撞,如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或不明原因的碰撞。各方無過失的碰撞發生後,碰撞各方互相不負賠償責任,損失由受害者自行承擔。

  ***二***單方過失碰撞

  單方過失碰撞即由於一船的過失造成的碰撞,由有過失的一方承擔自己的損失,並對對方損失負擔賠償責任。

  ***三***互有過失碰撞

  互有過失的船舶碰撞,由各船根據過失程度的比例分別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過失程度相當或無法判定其比例,則由各方平均負賠償責任。但互有過失的碰撞造成第三方人身傷亡的,由過失方承擔連帶責任。

  船舶碰撞案件的訴訟時效

  有關船舶碰撞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2年,自碰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互有過失的船舶碰撞中,對第三人的人身傷亡。一船連帶支付的賠償超過其過失比例的,有權向其他過失方追償。這種追償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為1年,自當事人連帶支付損害賠償之日起計算。

  船舶碰撞案件的法律適用

  發生在一國領海內的船舶碰撞,一般應適用該國的法律並由該國法院管轄。

  海商法第273條規定,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發生在公海的船舶碰撞,根據碰撞船舶的國籍不同可能適用不同的法律。船舶在公海上發生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國籍的船舶,不論碰撞發生於何地,碰撞船舶之間的損害賠償適用船旗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