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逆行與機動車相撞的責任認定

  隨著各地電動車的不斷增多,隨之而來的騎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也很多。那麼,你知道是怎樣的嗎?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標準。

  標準

  依照我國民法理論中的“優者危險負擔”原則,一般電動車承擔事故責任的60%為宜。

  【案情簡介】

  市民李某夜間騎著電動車出門慘遭車禍,被送往醫院進行了截肢手術。李某索要80多萬的賠償款無果,訴至法院。

  法院作出判決:李某所騎電動車因超標被歸為輕便摩托車型別,因而要為自己無證駕駛無牌機動車的行為承擔40%責任。

  2014年7月28日晚10時許,市民李某騎電動車經過瀋陽市和平區市府大路與北市一街路口時,與市民柳某駕駛的轎車相撞,身受重傷。

  這起事故,不僅造成兩車受損,更是造成了李某身體的殘疾,左腿部分截肢。車禍後,李某共支付了5萬元的醫療費,傷情經鑑定機構鑑定,評定為五級傷殘。

  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對涉案車輛及事故原因進行司法鑑定,認定“***柳某的***轎車進入路口時訊號燈為綠燈點亮狀態。由於路口南側停止線不在錄影監控範圍內,無法確定***李某的***兩輪車進入路口時訊號燈狀態”。

  交警鑑定指出,李某所騎的兩輪電動車,已經超出了電動自行車的標準,屬於輕便型摩托車範圍。柳某開車在行至交通崗時超速。

  為此,交警給出的責任認定書上寫明:因“柳某超速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及李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牌機動車的行為,均違反了《交通安全法》……李某駕駛機動車進入路口時訊號燈狀態無法查清,致使此次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李某的賠償問題總是沒法解決。為此李某至瀋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柳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各項損失共計82萬餘元。

  【法律解讀】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在交通行駛過程中均負有過錯,分別承擔相應責任。原告李某駕駛的車輛系以電動機為動力驅動的“輕便摩托車”,而被告柳某駕駛的車輛系實際意義上機動車,可以判斷原告駕駛的輕便摩托車明顯處於“弱勢”一方。據此,根據本案中肇事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照我國民法理論中的“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確定被告柳某承擔事故責任的60%為宜。

  近日,法院作出判決:柳某賠償李某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46萬餘元。

  騎摩托車逆行出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

  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進行責任劃分,肇事者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以及對死者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果交警部門認定肇事方承擔全責或者主要責任,肇事者就構成交通肇事罪,量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需要賠償死者家屬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死亡賠償金。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

  1.全部責任和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該當事人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其他方當事人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他方無責任。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當事人無違章行為的,由過錯一方當事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3.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交管部門無法查證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4.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及毀滅證據的,由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5.駕駛機動車發生與本車有關聯的交通事故時,當事人不立即停車,不保護現場,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6.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7.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2.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當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為的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1.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機動車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後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機動車一方負事故主要責任。

  3.同等責任

  因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導致交通事故的,其行為在事故中作用相當的,負同等責任。當事人雙方具有以下行為的負同等責任:1.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為,且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當的;2.發生交通事故後各方當事人均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3.當事人各方均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

  4.不確定責任

  對交通事故無法查證事故事實的責任認定的,公安交管部門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但對事故責任不作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