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商法考點之股東權

  股東權是基於股東資格而依法享有的權利。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股東權的相關司法商法考點知識。

  

  司法商法考點一

  股東權的內容

  我國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除該條之外,公司法在很多其他條文中都規定了股東的具體權利。

  股東權利歸納起來可分為以下十二類:

  ***1***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


  ***2***股份轉讓權;

  ***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即資產收益權;

  ***4***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

  ***5***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即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6***對公司財務的監督檢查權和會計賬簿的查閱權;

  ***7***公司章程和股東會、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的查閱權和複製權,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沒有複製權;

  ***8***優先認購新股權;

  ***9***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

  ***10***權利損害救濟權和股東代表訴訟權;

  ***11***公司重整申請權;***12***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

  其中,第***1***、***2***、***3***、***8***、***9***項為股東權中的財產權,第***4***、***5***、***6***、***7***、***10***、***11***、***12***項為股東權中的管理參與權。

  司法商法考點二

  股東權的分類

  股東權中的上述權利又可依不同標準進行分類:

  1.依權利行使之目的為標準,可分為自益權與共益權。自益權是指股東專為自己利益行使的權利,如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股份轉讓權,股息和紅利分配請求權、公司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共益權是指股東為自己利益同時也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出席股東會並表決權、請求法院宣告股東會決議無效權、請求召集股東臨時會或自行召集權。

  2.依權利主體之不同為標準,可分為普通股股東權和特別股股東權。前者是指一般股東享有的權利;後者則是專屬特別股股東所享有的權利。有關特別股股東權利的範圍、行使順序、數額、優惠待遇限制等一般都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規定。我國公司法對此未作規定。

  3.依權利之性質為標準,可分為固有權和非固有權。前者指根據公司法規定不得以章程或股東會議予以剝奪的權利,如特別權與共益權;後者指司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加以剝奪的權利,自益權多屬此類權利。

  4.依權利之行使方式,可分為單獨股東權和少數股東權。前者指股東一人可單獨行使的權利,如表決權、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股東代表訴訟權等;後者指達不到一定股份數額便不能行使的權利,如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公司重整申請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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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權的原則

  由於任何一個公司都是由兩個以上股東組成的,而每一股東的出資又往往是不一樣的,又由於公司是負有限責任的,由此決定了股東權的兩項基本原則,即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和股東權平等原則。

  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對於股東權來說是至為重要的,它是指股東除按認繳的股份繳足出資款外,對於公司之債務或公司債權人不負任何其他責任,或曰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正是由於股東權的有限責任原則才使得股東能夠無後顧之憂地向公司投資,才使得公司能夠募集資本,擴充規模。股東權平等原則是指任一股東所享有之權利與負擔之義務均屬平等而無差別待遇或歧視,即所謂同股同權。但股東權平等事實上是指按照股份數額的比例而言平等,並非按股東人數的劃一平等。

  因為如前所述,每一股東的出資額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不一致的,股東只能根據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的比例來具體享有權利和負擔義務,所以每一股東實際享有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取決於其出資比例。但每一股份所代表的權利是平等的,持有較多股份的股東在法律上並不比持有較少股份的股東優越,儘管在事實上持有較多的股份的股東的意志比持有較少股份的股東的意志更有可能在公司得到實現,但這種差別是由表決規則決定的,而非由股權差別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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