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經濟法考點之產品責任

  產品責任又稱產品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是指產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造成消費者人身或者除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失後,缺陷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承擔的特殊的侵權法律責任。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產品責任的相關司法經濟法考點知識。

  

  司法經濟法考點一

  產品責任

  ***一***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是指確定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的理由和根據。關於產品缺陷責任的歸責原則,過去一般採取主觀主義標準,以主觀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依據;現代多采取客觀主義標準,只要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不論有無過錯,均應負賠償責任。歸責原則由過錯原則發展為嚴格責任原則,反映了經營者與消費者在社會經濟領域裡力量消長的變化軌跡。


  我國產品質量法則對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缺陷責任分別作了不同的規定。

  1.生產者的嚴格責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無論生產者出於什麼樣的主觀心理狀態,都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這是一種嚴格責任。但嚴格責任不同於絕對責任,它仍然是一種有條件的責任。產品質量法同時規定了法定免責條件,即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2.銷售者的過錯責任。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銷售者如果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不必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見,這裡的過錯是一種推定過錯,銷售者負有舉證責任,否則不能免除賠償責任。

  ***二***損害賠償

  因產品責任引起的損害賠償,規定在產品質量法第四章。歸納起來,主要解決了下列問題:

  1.產品缺陷責任的求償物件。為便於消費者行使權利,產品質量法給予消費者選擇起訴物件的權利,並規定了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的連帶責任。該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2.賠償範圍。

  ***1***人身傷害的賠償範圍。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產品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

  第二,造成殘疾的,還應支付殘疾者的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

  第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由此可見,現行產品質量法規定的人身傷害的賠償範圍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完全一致。

  ***2***財產損害的賠償範圍。對於因產品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產品質量法規定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三***訴訟時效與請求權

  1.訴訟時效。因產品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2.請求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是指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受害人享有的要求侵權人給予賠償損失的權利。產品質量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使用者、消費者滿10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可見,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是一種實體權利,因受到損害而發生,隨後才產生時效的計算問題。

  司法經濟法考點二

  違反產品質量法的法律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五章“罰則”,較全面地規定了對產品質量負有義務的市場經濟主體及行使管理監督職責的地方政府、行政監督部門違反該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與產品質量有關的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律責任。

  ***一***產品質量的賠償責任

  1.銷售者的先行負責及賠償義務。我國的產品質量法同時又是一部產品質量責任法。該法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2***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