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民法考點之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對民事法律責任的簡稱,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了民事違法行為,根據民法所承擔的對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後果或者基於法律特別規定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民事責任的相關司法民法考點知識。

  

  司法民法考點一

  民事責任的概念

  民事責任,簡而言之,是民事主體違反約定或者法定的民事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民事責任制度是民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沒有民事責任,民事義務的約束性就得不到體現,民事權利的保護也就不能實現,因此,民事責任制度對於預防民事違法行為的發生,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


  民事責任的特徵

  ***1***民事責任以違反民事義務為前提。

  ***2***民事責任以補償受害人的損害為目的。這種特點體現了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區別。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更多體現的是對加害人的懲罰。

  ***3***民事責任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責任。民事責任的這一特徵,將民事責任同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相區別開來,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都是責任人向國家承擔的責任。

  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客觀存在

  ***2***行為違法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間有因果關係

  ***4***行為人的過錯

  司法民法考點二

  民事責任的分類

  ***1***合同責任、侵權責任與其它責任

  根據責任發生根據的不同,民事責任可以分為合同責任、侵權責任與其他責任。

  A.合同責任是指因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合同附隨義務或違反《合同法》規定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

  B.侵權責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財產權益與人身權益而產生的責任。

  C.其他責任就是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責任,如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產生的責任。

  ***2***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

  根據民事責任是否具有財產內容,民事責任可以分為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

  A.財產責任是指由民事違法行為人承擔財產上的不利後果,使受害人得到財產上補償的民事責任,如損害賠償責任。

  B.非財產責任是指為防止或消除損害後果,使受損害的非財產權利得到恢復的民事責任,如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

  ***3***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

  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範圍,民事責任可以分為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

  A.無限責任是指責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的責任,如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的責任,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債務的責任等。

  B.有限責任是指債務人以一定範內或一定數額的財產承擔的民事責任,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物的擔保,以特定物價值為限的有限責任;等等***4***單方責任與雙方責任

  A.單方責任是指只有一方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責任,如合同履行中違約方對非違約方承擔的違約責任,侵權中加害方對受害方承擔的責任。

  B.雙方責任是指法律關係雙方當事人之間相互承擔責任的形態。單方責任和雙方責任形態,既可以是直接責任,也可以是替代責任。如果在侵權責任中加害人屬於多數人,則可能形成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或按份責任。

  ***5***單獨責任與共同責任

  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數量的不同,民事責任可以分為單獨責任與共同責任。

  A.單獨責任是指由一個民事主體獨立承擔的民事責任,多數責任屬於單獨責任。

  B.共同責任是措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並且都有過錯,從而共同對損害的發生承擔的責任,如加害人為兩個以上的人對受害人承擔的責任。

  ***6***按份責任、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

  在共同責任中還可以區分為按份責任、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

  A.按份責任

  是指多數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各自承擔一定份額的民事責任。在按份責任中,債權人如果請求某一債務人清償的份額超出了其應承擔的份額,該債務人可以予以拒絕。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或合同沒有約定這種份額,則推定為均等的責任份額。

  B.連帶責任

  是指多數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連帶地向權利人承擔責任。如因違反連帶債務或者共同實施侵權行為而產生的責任,各個責任人之間具有連帶關係,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在連帶責任中,權利人有權要求責任人中的任何一個人承擔全部或部分的責任,責任人不得推脫。任何一個連帶債務人對手債權人做出部分或全部清償,都將導致責任的相應部分或全部消滅。

  a、按份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別在於多數債務人對於債權人的外部關係而不是內部關係。任何連帶責任在債務人內部關係上都是按份責任。同按份責任一樣,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或合同沒有約定這種份額,則推定為均等的責任份額,如果哪一個債務人清償債務超過了自己應承擔的份額,有權向其他債務人作相應的追償,這種權利叫代位求償權。

  b、民法上的連帶責任主要有:

  ***a***合夥人對合夥之債權人的責任;

  ***b***共同侵權人的連帶責任;

  ***c***連帶保證人之間的連帶責任;

  ***d***代理關係中發生的連帶責任。

  C.不真正連帶責任

  是指各債務人基於不同的發生原因而對於同一債權人負有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數個債務,因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均歸於消滅,此時數個債務人之間所負的責任即為不真正連帶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替代責任***與真正連帶責任的區別在於:

  A.產生的原因不同。不真正連帶債務基於不同的原因產生,是各個獨立的債務,基於不同的發生原因而獨立存在;而連帶債務通常基於共同的原因而產生,如基於共同侵權行為而產生。***由於不真正連帶責任的訴由不同,因此不是必要的共同訴訟***

  B.存在的目的不同。連帶債務是多個債務人依其意思或法律規定,為了共同的目的而結合起來,各個債務都是為了達到此共同目的的手段;而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債務人之間沒有共同的目的,主觀上也無聯絡,給付內容相同純粹出於偶然的巧合。可以說,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構成並不需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而是在具體的案件中由法院根據不同的法律關係來決定。

  C.數個債務人的給付內容相同。如上例中如果甲的彩電損失是1000元,那麼乙、丙的賠償責任都是如此。因此,在不真正連帶責任中,當一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以後,其他債務人的債務亦因此消滅。具體到某一個債務人清償完畢後,是否可以向其他債務人追償,則視誰為最終的責任承擔者而定。而真正的連帶責任可以向其他債務人追償應當承擔的份額D.債權人雖然享有數項債權,但一旦實現了某個請求權,即不應再向其他債務人提出請求。如上例中甲不得分別或同時從乙、丙身上各獲得1000元的賠償。

  ***7***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與公平責任

  A.過錯責任:

  是指行為人違反民事義務並致他人損害時,應以過錯作為責任的要件和確定責任範圍的依據的責任。可見依過錯責任原則,若行為人沒有過錯,如加害行為因不可抗力而致,則雖有損害發生,行為人也不負責任。還有,在確定責任範圍時應當確定受害人是否具有過錯,受害人具有過錯的事實可能導致加害人責任的減輕和免除。我國一般侵權行為責任即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

  B.無過錯責任:

  是指行為人只要給他人造成損失,不問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而都應承擔的責任。一般認為。我國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與侵權法上的特別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即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如在違約責任中,在違約責任發生後,非違約方只需證明違約方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即可,而不必證明其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對於違約方而言,通過舉證自己無過錯來免責是徒勞的,但可以通過證明違約行為是發生在不可抗力和存在特約的免責條件下獲得免責。同理,特別侵權人也只能通過證明法定的免責事由的存在而獲免責。

  C.公平責任:――殺富濟貧條款

  是指在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無過錯,又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要求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不賠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實際情況,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與適當補償的一種責任形式。我國《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公平責任適用於侵權責任領域,但合同法沒有規定這一責任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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