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結婚登記瑕疵

  結婚登記是取得合法婚姻形式的必要條件。經過登記等手續,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因此結婚登記是一項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結婚作為男女雙方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嚴格按法律規定進行,當事人不得任意而為。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婚姻登記的相關法律知識。

  ?

  結婚登記瑕疵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從目前使用的特定語境看,主要是指在結婚登記中存在程式違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未親自到場辦理結婚登記、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證件進行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越權管轄、當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記材料有瑕疵等。因而,它不屬於《婚姻法》第10條規定的無效婚姻以及第11條規定的可撤銷婚姻情形。

  婚姻無效是欠缺結婚實質要件的婚姻在民事法律關係上的後果,不能以結婚登記時的程式瑕疵來主張婚姻無效。依據《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僅限於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婚後尚未治癒以及未達到法定婚齡四種情形,並沒有兜底條款。從民事審判解決平等主體之間權利義務爭議的角度來講,對當事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只能從是否符合無效婚姻的四種情形方面進行審查。如果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結婚登記程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為無效婚姻,不僅隨意擴大了無效婚姻的適用範圍,同時也有悖於無效婚姻制度設立的初衷。

  《婚姻法》並未規定程式違法是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對結婚登記瑕疵的處理規定不甚明瞭,針對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各種結婚登記瑕疵糾紛,非常有必要用司法解釋的形式,對結婚登記瑕疵的處理問題予以規範,以便各級法院在處理有關糾紛時裁判有據。

  《婚姻法解釋***三***》在第1條就規定了問題,該條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第一,從民事審判角度而言,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所持理由不屬於《婚姻法》第10條規定的無效婚姻的四種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用判決的形式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第二,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或其他民事訴訟中,以結婚登記程式存在瑕疵為由否認存在婚姻關係的,首先應解決的是結婚登記效力問題,不屬於民事案件的審查範圍;

  第三,本著司法為民的宗旨,人民法院應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行政複議並非前置程式,當事人也可以選擇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有觀點認為,《婚姻法解釋***三***》規定的撤銷結婚登記的途徑是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似乎給虛假結婚登記的處理指明瞭一條道路。無疑,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相對方為婚姻登記機關。但這樣,問題就出現了。假如婚姻登記機關查明是弄虛作假登記,是否就能撤銷該結婚登記了呢?婚姻登記機關目前還沒有撤銷這種結婚登記的法律依據。因為,根據現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的許可權僅限於被脅迫情形。

  《婚姻登記條例》第9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二***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由此可以看出,其涉及的僅是受脅迫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婚姻的情況,並沒有明確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對結婚登記程式存在瑕疵的問題不予受理。處理結婚登記瑕疵的方式可以是予以補正或重新確認,未必都需要撤銷結婚登記。結婚登記程式瑕疵,並不必然導致婚姻關係無效,應當區別是重大瑕疵還是一般瑕疵。對於存在一般瑕疵,能夠通過補正等方式解決的,儘量不要輕易否定結婚登記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