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國際法考點之條約的解釋

  國家和國家簽訂的有關政治、軍事、經濟 或文化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的文書是為條約,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條約的解釋的相關司法國際法考點知識。

  

  司法國際法考點一

  條約的解釋

  條約的解釋是指對條約條文和規定的真實含義予以說明和澄清。《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了條約解釋應遵循的主要方法和規則。


  ***一***條約解釋的一般規則

  1.根據通常含義和上下文。條約解釋應按照條約用語在其上下文中的通常意義來解釋。條約的用語應給予其通常的含義,一個詞語有時可能有幾個含義,因而不能孤立地予以解釋,必須結合條約的上下文,解釋該詞語在條約中的實際含義。條約的上下文除約文外,還包括條約全體當事國之間就該條約的締結所訂立的與該條約有關的任何協定,或個別締約國間締結或作出的並經其他當事國接受的與該條約有關的任何文書。

  與條約上下文一併考慮的因素還有該條約當事國之間嗣後訂立的關於條約的解釋或其規定的適用的任何規定;確證該條約各當事國對條約的解釋意見一致的在該條約適用上的任何嗣後慣例;適用於該條約各當事國之間的關係的任何有關國際法規則。

  2.符合條約的目的和宗旨。條約是為一定目的締結的,條約的目的和宗旨貫穿於整個條約之中。解釋條約要選擇最符合其目的和宗旨意義,而不能相反。

  3.善意解釋。是指條約的解釋應以誠實信用履行條約為出發點進行,解釋不能使得一方不公正或不公平地優於另一方,也不能試圖阻撓或破壞條約的履行。善意原則直接源於“條約必須遵守”的規則,在條約的解釋中有重要作用。

  ***二***條約解釋的輔助規則

  1.條約解釋的補充資料。如果以上述規則解釋條約,意義仍不明確或難以解釋,或所得結果顯屬荒謬或不合理時,可以使用解釋條約的補充資料,包括條約的準備工作及締約的情況在內,如談判記錄、歷次草案、討論紀要等。但這些材料僅僅是作為上述解釋方法的輔助和補充,本身不具有決定性。

  2.兩種以上文字的條約的解釋。

  ***1***經兩種以上文字認證作準的條約,除條約中規定或當事國協議當遇到意義分歧時應以某種約文為根據外,每種文字的約文應同樣作準。

  ***2***作準文字以外的條約譯本,不能作為作準文字,僅可以在解釋條約時作為參考。

  ***3***在各種文字的作準約文中,條約的用語應被推定為有相同的意義。

  ***4***除按規定應以某一約文為準外,在幾個作準約文中發現意義有分歧,而適用以上解釋規則不能消除分歧時,應採用顧及條約目的及宗旨的最能調和各約文的意義。

  司法國際法考點二

  條約解釋的一般規則

  1.根據通常含義和上下文。條約解釋應按照條約用語在其上下文中的通常意義來解釋。條約的用語應給予其通常的含義,一個詞語有時可能有幾個含義,因而不能孤立地予以解釋,必須結合條約的上下文,解釋該詞語在條約中的實際含義。條約的上下文除約文外,還包括條約全體當事國之間就該條約的締結所訂立的與該條約有關的任何協定,或個別締約國間締結或作出的並經其他當事國接受的與該條約有關的任何文書。

  與條約上下文一併考慮的因素還有該條約當事國之間嗣後訂立的關於條約的解釋或其規定的適用的任何規定;確證該條約各當事國對條約的解釋意見一致的在該條約適用上的任何嗣後慣例;適用於該條約各當事國之間的關係的任何有關國際法規則。

  2.符合條約的目的和宗旨。條約是為一定目的締結的,條約的目的和宗旨貫穿於整個條約之中。解釋條約要選擇最符合其目的和宗旨意義,而不能相反。

  3.善意解釋。是指條約的解釋應以誠實信用履行條約為出發點進行,解釋不能使得一方不公正或不公平地優於另一方,也不能試圖阻撓或破壞條約的履行。善意原則直接源於“條約必須遵守”的規則,在條約的解釋中有重要作用。

  司法國際法考點三

  條約解釋的輔助規則

  1.條約解釋的補充資料。如果以上述規則解釋條約,意義仍不明確或難以解釋,或所得結果顯屬荒謬或不合理時,可以使用解釋條約的補充資料,包括條約的準備工作及締約的情況在內,如談判記錄、歷次草案、討論紀要等。但這些材料僅僅是作為上述解釋方法的輔助和補充,本身不具有決定性。

  2.兩種以上文字的條約的解釋。

  ***1***經兩種以上文字認證作準的條約,除條約中規定或當事國協議當遇到意義分歧時應以某種約文為根據外,每種文字的約文應同樣作準。

  ***2***作準文字以外的條約譯本,不能作為作準文字,僅可以在解釋條約時作為參考。

  ***3***在各種文字的作準約文中,條約的用語應被推定為有相同的意義。

  ***4***除按規定應以某一約文為準外,在幾個作準約文中發現意義有分歧,而適用以上解釋規則不能消除分歧時,應採用顧及條約目的及宗旨的最能調和各約文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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