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國際法考點之條約終止和暫停施行的原因

  條約的終止指條約到期或由於某種事實或原因而失去了效力。 一般條約到期除無期限的條約外,一般條約均規定期限。條約期滿,即行終止,除非根據條約的規定予延長。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條約終止和暫停施行的原因相關司法國際法考點知識。

  

  1.條約本身規定。實踐中締約方通過條約本身規定所引起的條約終止的情況主要有:

  條約規定的期滿並且沒有延期;條約規定的其他解除條約的條件成立,如某一特定事件的發生。

  2.條約當事方共同的同意。條約可因當事方在締約後明示或默示的共同同意而終止或暫停施行。一項條約某當事方與條約締約國諮商後,經全體當事國同意,條約可以終止或暫停施行。


  3.單方解約和退約。條約是經過全體締約國一致同意才締結的,在條約有效期內,各締約國負有忠實履行條約的義務。除條約明文規定允許一方退約或解約外,一般不經其他締約國的同意,不得單方面終止或退出條約。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只有經確定某一條約的當事國原意為容許有廢止或退出的可能,或由條約的性質可認為含有廢止或退出的權利,當事國才可以單方廢止或退出該條約。在這種情況下,當事國必須提前12個月通知其陂止或退出條約的意思。

  4.條約履行完畢。條約規定的事項已履行完畢,條約即告終止。條約因締約各方分別將條約規定的權利義務完全履行完畢而終止是條約終止的最常見情況。

  5.條約因被代替而終止。條約的全體當事國就同一事項締結後訂條約,如果以後訂條約為準,或先後訂立的兩條約內容不合,使兩條約不能同時適用,則先訂條約終止。

  6.條約履行不可能。條約締結後,如果實施條約所必不可少的標的物永久消失或毀壞,以致不可能履行條約時,當事國可以此為理由終止或退出條約。如果不能履行屬於暫時性的,則當事國只能暫停條約的實施。並且,如果這種履行的不可能是由於當事國本身違反國際法而造成,則當事國須承擔相應的國際責任。

  7.條約當事方喪失國際人格。當一國分裂為數國或併入其他國家而喪失其國際人格時,它所締結的雙邊條約即行終止,除非有一個新國家繼承該國的對該條約的權利和義務。

  8.斷絕外交關係或領事關係。斷絕外交關係或領事關係使得以此種關係為適用條約必不可少的條件的條約終止。其他條約不受斷絕外交關係或領事關係的影響。

  9.戰爭。戰爭發生使交戰的締約國間的政治條約、雙邊的商務條約終止。其他雙邊條約暫停施行。但關於戰爭法規方面的雙邊條約或多邊條約不得終止。

  10.一方違約。條約當事國一方違約時,他方可以終止該條約或暫停條約的施行。這是作為對對方不法行為的一種對抗,但應滿足必要和成比例原則。《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因一方違約,締約他方有權終止或暫停施行該條約,但條約當事國一方的違約必須是重大的違約,包括:

  ***1***條約當事國一方非法片面終止條約;

  ***2***違反條約規定,且這項規定是實現條約的目的和宗旨所必要的。一方並不嚴重的違約不能導致另一方的廢約。

  雙邊條約當事方之一重大違約時,它方有權終止該條約,或全部或部分停止其施行;多邊條約當事國一方有重大違約時,其他當事方有權以一致同意的方式,在這些當事方與違約方的關係上,或在全體條約當事方之間,全部或部分停止施行或終止該條約。

  11.情勢變遷。情勢變遷是指條約締結後,出現了在締結條約時不能預見的根本性變化的情況,則締約國可以終止或退出該條約。“情勢變遷”是“條約必守”的一個特殊例外。為了防止濫用情勢變遷原則,保持較穩定的條約關係,《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對情勢變遷原則的適用規定了嚴格的條件限制:

  ***1***締約時的情勢必須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根本性變化;

  ***2***締約時的情勢構成當事國同意受條約拘束的必要根據;

  ***3***情勢變遷的效果將根本改變依條約尚待履行的義務範圍;

  ***4***確定邊界的條約不適用情勢變遷原則;

  ***5***如果情勢的改變是由於一個締約國違反條約義務或其他國際義務造成的,這個國家就不能援引情勢變遷終止或廢除有關條約。

  ”的人還看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