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地行為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非法批地的相關法律知識。

  非法批地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非法批地的批准行為無效。在這個前提下,還要依法追究違法批地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一、非法批地的行政責任。

  按照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2008年聯合釋出的《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政處分辦法》***以下簡稱“15號令”***的規定:

  ***1***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違反土地管理規定,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佔用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有前款規定行為,且有徇私舞弊情節的,從重處分。

  ***2***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二***通過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位置,規避建設佔用基本農田由國務院審批規定的;

  ***三***沒有土地利用計劃指標擅自批准用地的;

  ***四***沒有新增建設佔用農用地計劃指標擅自批准農用地轉用的;

  ***五***批准以“以租代徵”等方式擅自佔用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

  ***六***違反法定程式批准徵收、佔用土地的。

  ***3***行政機關在徵收土地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批准低於法定標準的徵地補償方案的;

  ***二***未按規定落實社會保障費用而批准徵地的;

  ***三***未按期足額支付徵地補償費用的。

  二、非法批地的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非法批地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國家或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麼,什麼情況屬於情節嚴重呢?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一是非法批准基本農田10畝以上;二是非法批准一般耕地30畝以上;三是非法批准其他土地50畝以上;四是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

  除了要承擔以上法律責任,對於非法批出去的土地如何處理呢?土地管理法對此也做了規定。按照規定,非法批出去的土地要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地論處。同時還規定,非法批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閱讀:

  非法批地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410條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而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特別重大損失,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二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六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它土地一百畝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其它耕地十畝以上嚴重毀壞的;

  ***5***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等惡劣情節的。

  ”的人還看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