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討債要負法律責任嗎

  討債主要為委託人或機構如銀行或信用卡公司進行討債活動。運用非法的行為進行討債,是要負法律責任的。下面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非法討債是否要負法律責任的相關法律知識。

  非法討債要負法律責任的案例分析

  相關案例

  20xx年1月12日,xx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返還原物糾紛。張某和田某均是呼圖壁縣某鎮村民,2013年10月張某的兒子結婚時,向田某借款5萬元,事後田某多次向張某索要借款,張某一直未償還。田某一氣之下扣留了張某的小四輪拖拉機用以抵債,張某為此將田某告上法庭,要求田某返還車輛並承擔經濟損失,公民的合法權益理應受到法律保護,該承辦法官在辦理該案時,釋法息理,張某欠田某的錢,田某應當通過合法方式解決,田某扣留張某的小四輪拖拉機屬違法行為,法律應當保護張某的合法權益。在承辦法官耐心的解釋下,田某將小四輪拖拉機返還給了原告張某。

  案例分析

  根據法律規定,合法的民間借貸關係受到法律保護,對於被拖欠的債務,當事人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解決。比如基層人民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實現債權,而不應以如此偏激的方法,採取暴力非法拘禁他人,觸犯國家刑律。

  一、非法討債可能構成哪些犯罪?

  1、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為。按《刑法》245條規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理論上講,未經主人同意進入,且經要求退出後拒不退出,就可構成此罪。當然,我國對私人住宅的保護力度達不到那麼強,實踐中構成此罪要達到一定嚴重程度,比如時間較長、造成其他嚴重後果之類。

  2、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按《刑法》238條規定,構成非法拘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在討債過程中強行限制債務人人身自由的情況時有發生,《刑法》238條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構成此罪。

  以上兩種情況,很多債權人在犯罪後還不知,認為自己是討要合法債務,通過上述方式只是給債務人施加壓力,殊不知已踩了法律的雷區!

  如果債權人在討債過程中對債務人進行人身傷害或對財產進行破壞,那不需要特別的法律知識就知道是違法犯罪,我們就不多說了。

  二、債權人為什麼使用非法手段討債?

  債權人使用非法手段討債,自然有債權人本身不懂法、法律意識不強的原因。但不可否認的是,如果債權人使用合法的討債方式,就能方便、順利的討要的債務,恐怕債權人不會選擇其他費力又危險的方式。以前面的案子來講,住到他人家中多日,畢竟也不是一件舒服愜意的事兒。

  不可否認,“要債難”、“執行難”、“勝了官司要不到錢”是多年來人們在要債時形成的固有概念。雖然近些年司法系統加大了執行力度,比如建立了拒不執行判決的不誠信者的黑名單,限制乘飛機等消費,再比如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可以提起刑事自訴等。

  這些措施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不誠信者起到一定作用,當然,還談不上根本扭轉這種局面,還需要繼續加大力度,並完善相關制裁措施!

  三、債權人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債權?

  1、依法討債是底線。

  我們的誠信體系還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但法律制度不夠完善,不是我們可以不遵守法律的理由。

  如之前的案子,由於債權人以犯罪的手段討要債務,最終構成犯罪擔了刑責,以免除債務並另外賠償的代價,才換來緩刑的結果。

  所以,不管有多難,依法討債是底線。

  2、訴前要注意收集債務人財產狀況。

  依法討債,應該及時起訴,如果在起訴時能對被告財產進行保全措施,查封到合適的財產,通常就能保障執行到位。

  很多執行難的案子是因為被執行人財產被轉移,如果在訴前就注意收集財產狀況資料,並及時採取保全措施,這樣的“執行難”,還是有機會避免的。

  當然,這只是事後補救措施,真正的安全是事先就採取穩妥的防範措施。

  3、債務形成時最好要求提供擔保。

  對債務而言,事先的防範就是指在債務形成前就要求債務人提供合適的擔保,比如提供房產抵押、股權質押、有足夠信用及償還能力的擔保的保證等。

  當然,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提供房產抵押、股權質押這類的手續,應辦理相關登記手續,不要只籤個協議。其他個人或單位提供信用保證的,要書面擔保,且對相關擔保人的償還能力有所瞭解。

  如果一筆債務,有合適的抵押或擔保,風險基本上是很小的。

  討債的四個方法

  方法一:以毒攻毒法

  對於有些忘性極強的欠債人,惱羞成怒的你又無法用黃世仁的討錢辦法來對付這些昔日的“楊白勞”。如此一來,難免會愁眉不展大傷腦筋。其實大可不必,俗話說:“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編個充分的理由,花言巧語,分文不揣地約上欠債人逛商場,見到你喜愛的東西直接開口向他/她借錢。他/她欠你多少你就借多少,最好把利息也加進去。

  方法二:“易貨”置換法

  至於那些“揣著明白裝糊塗”的人,往往把錢借給他/她以後就如同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而且他們恐怕對你的討錢招數也早有防範。不過也沒關係,學會“易貨置換法”準叫他/她防不勝防。首先注意觀察屬於欠債人的物品,其價值最好稍微大於或與所欠錢款等值。之後,找個最佳時機,裝出沒有任何動機的樣子將其“借”到手。直到欠債人還清所欠債務之前你也拒不歸還。這樣就算是亡羊補牢,也不會為時過晚。

  方法三:借刀“殺雞”法

  實在無法直接對付欠債的“鐵公雞”,那就只能借刀殺“雞”了。找一個和欠債人熟悉的人,當然,此人必須和你也很熟悉。然後,圍繞你的經濟困境對其大訴其苦,並把佔用你錢財的欠債人羅列一番,旨在讓對方出面替你向欠債人說出你難以啟齒的討錢話。此法也可以套換使用,直接找到欠債人表述一番,同樣可以起到相同的作用。不過這招需要一定的演技,千萬不能被人發覺你是指桑罵槐,要不然容易弄巧成拙。

  方法四:動用武器法

  對付那些“滾刀肉”般的欠債人,也許你即使是使盡渾身解數也依然無效。那就只能動用最後一招——訴諸法律。

  討債打傷人要負刑事責任嗎

  利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徑討債,是債權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為了追索債務,打人傷人、暴力脅迫是非法行為,是我國法律所不容許的,當事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合法討債的手段

  討債傷人案例

  討債打傷人要負刑事責任嗎為了追索債務,債權人***或委託代理人***私自扣人、扣錢、扣物、扣貨是非法行為,行騙行搶,行賄受賄、打人傷人、暴力脅迫、毀人財物也是非法行為,非法以其它方式威脅他人身體健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害他人名譽、肖像權、監護權、著作權、發明權等以及侵害第三者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都是我國法律所不容許的,當事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合法討債有哪些手段討債的手段一般有以下4種:

  討債手段一:行政手段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經濟合同仲裁機構也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進行仲裁,裁決債務人必須履行債務。如果能得到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的支援,那效果更佳,但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特別是本位主義的作崇,實際上債權人很少能得到債務人上級主管部門的配合與支援。因此,只能把它當作一種輔助手段。

  討債手段二:經濟手段

  運用中斷合作關係手段幫助討債。但要使此法奏效,必須是債務人不盡快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他自己就將因債權人中斷其協作關係而遭受更大損失。但要注意如果是雙方或多方協作訂有協作合同,其協作行為受合同的約束,那債權人就不能隨意採取中斷協作的方法迫使債務人還款。否則,可能會因違反合同反受債務人追討、糾纏。

  討債手段三:法律手段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式,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限期履行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支付令。債權人對拒不履行義務的債務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釋出支付令,通知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天內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支付令無須經過法院審理程式,有快速便捷特點。若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提出訴訟。

  討債手段四:扶植手段

  如果債務人不能及時償還債務,經過認真調查確實是債務生產經營活動出現問題或經營管理不善等造成的,為了讓債務人具備還債能力,有時債權人對債務人給予經濟資助,提供技術支援,幫助改善管理等手段,向債務人“輸血”。但債權人要充分認識此法的風險性,應隨時對債務人接受的“資助”情況進行了解、監督、指導,以使債權人再次“投資”真正起到“再造”作用。債權人也可以對債務人實施一些短期效應的幫助,如為債務人撮合幾筆投入少、見效快的生意或向債務人提供自己暢銷產品供其銷售,使債務人能在短期內獲利以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