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臨時工的補償規定

  臨時工,泛指在工作場所裡非正式僱用的勞工,通常以日薪計酬。也不像正式的勞工能夠享有退休金與每月最低工資的保障。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辭退臨時工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勞動法關於辭退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遭辭退有補償的情況如下:

  根據勞動法和深圳市有關勞動法規規定1、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2、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辭退員工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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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時工的存在弊端

  大量存在的臨時工,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諸多弊端。臨時用工不穩定,隨時有可能被解僱,勞動者權益難以維護;不上保險,出了工傷無人負責;同工不同酬、用工雙軌制,不利於社會公平公正和諧穩定。對企業而言,僱用臨時工看似減少了用工成本,但每僱用一次臨時工,就意味著需要從頭開始培訓,無形中增加了培訓成本;加上臨時工多數都是非熟練工,難以保證工作質量,對企業長久發展顯然不利。

  更遑論近期的“臨時工”現象。許多領域一出事,臨時工就成了替罪羊。一方面,這些事確實有可能是臨時工乾的,因為他們沒有長期意識,也缺乏職業道德培養和技能培訓,只要給錢,讓咋幹就咋幹;另一方面,臨時工容易成為相關方面推脫責任的渠道,既損害了政府形象,也不利於問題的解決,難以推動社會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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