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假不休的補償規定有多少

  帶薪年假是員工的額法定權利,用人單位是要保障員工的休假的,那要是不休有有什麼補償?規定補償的標準是什麼?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帶薪年假不休的補償多少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跳槽也享帶薪年假補償

  如果今年的年休假還沒休,但近期想跳槽,跳槽之後今年的年休假是不是就泡湯了?

  曾躍稱,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用人單位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即:***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比如,若職工在用人單位工作了3年,今年的法定年休假時間為5天,該職工於11月30日離職。那麼,該職工在此單位享受年休假的時間就是:從今年起至11月30日的天數÷365天×5,得出的數字捨去後面的小數點,即為應該休的年休假天數。

  帶薪年假可不可以分開休

  有的職工在單位工作時間較長,年休假的天數達到15天,但一次性休完太長了,那麼可以分開休嗎?

  “可以。”律師解釋稱,年休假一年可以分幾次休沒有時間限制,但一般是以自然天數分來休。

  不過,在海珠區一家企業做財務工作的單先生就沒有這麼幸運了,由於公司規定,年休假只能一次性休完,他在今年初就休了2天年假,剩下3天只能看著“乾著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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