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勞動合同的終止與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關係自然失效,雙方不再履行。《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勞動合同的終止與經濟補償金相關司法經濟法考點知識。

  

  司法經濟法考點一

  勞動合同的終止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符合法律規定情形時,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復存在,勞動合同的效力即行消滅。勞動合同終止不存在約定終止,只有法定終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勞動合同的終止與經濟補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對某些勞動者特殊保護,規定在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到期也不得終止,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司法經濟法考點二

  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一次性貨幣補償。經濟補償金的目的在於從經濟方面制約用人單位的解僱行為,對失去工作的勞動者給予經濟上的補償,並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

  1.補償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其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獲得的經濟補償金有最低數額保障: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同時,經濟補償金亦有最高數額的限制: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2.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下列情形下,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因用人單位違法、違約迫使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以裁員的方式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雙方履行完畢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金應在勞動者離職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給勞動者。

  為解決法律銜接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經濟補償金應在勞動者工作交接辦結後,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

  相關閱讀: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

  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病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12個月”。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的人還看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