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擔保貸款介紹

  擔保貸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擔保而發放的貸款。擔保貸款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那麼你對擔保貸款瞭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什麼是擔保貸款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什麼是擔保貸款

  擔保貸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必須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擔保貸款就是根據借款合同或借款人約定用借款人的財產或第三人財產為貸款保障,並在必要時由第三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一種貸款。

  擔保貸款的基本分類

  按擔保方式不同分為: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很少使用***

  1、保證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

  2、抵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3、質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按貸款期限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具體劃分方法同信用放款相應條款。

  保證貸款

  根據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的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0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擔保法》同時還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合同應當包括:⑴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⑵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⑶保證的方式;⑷保證擔保的範圍;⑸保證的期間;⑹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為順利取得銀行貸款,企業應該選擇那些實力雄厚、信譽好的法人或公民作為貸款保證人。若銀行等金融機構能作為企業的保證人,則效果更為理想,借款企業取得銀行貸款更為容易。

  抵押貸款

  當無法獲得銀行信用貸款,或者銀行所提供的信用貸款難以滿足需要時,中小企業可以向銀行提供抵押物以獲得貸款。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當中小企業向銀行提供了抵押物後,銀行向其貸款的風險大大降低,因此銀行往往願意向該企業提供貸款。

  《擔保法》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⑴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⑵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⑶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⑷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⑸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⑹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擔保法》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⑴土地所有權;⑵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⑶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⑷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⑸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⑹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⑴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⑵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⑶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⑷抵押擔保的範圍;⑸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質押貸款

  質押貸款也是中小企業獲得銀行貸款的重要形式,是企業在不具備信用貸款優勢條件下的重要補充。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產***或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財產權力***的價款優先受償。移交的動產或財產權利成為“質物”。當能夠向銀行提供質物時,中小企業則很容易從銀行獲取貸款。

  《擔保法》規定,下列動產或權利可以成為質押貸款的質物:⑴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⑵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⑶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⑷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抵保貸款

  是指貸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購房屋產權的基礎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人作為貸款擔保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一般要求所購房屋的開發商為擔保人。

  擔保貸款的常見問題

  保證人不具備擔保資格。《擔保法》規定,保證人必須具有一定的資格,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然而在實際工作中,有些貸款卻是以一些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由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是靠財政撥款進行開支的,它們所擁有的資產,單位無權處理,實際上這種擔保就成了無效擔保。

  保證人不具備擔保能力。這類貸款中的保證人,雖然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貌似具有合格的擔保資格,但是實質上卻不具備擔保能力。《擔保法》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這裡的關鍵所在是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在實際工作中,卻存在著不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保證人”為企業貸款擔保的情況。如某借款單位是建築造價事務所,而其法人卻是某國家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有的擔保人在多個銀行擔保、相互擔保、連環擔保。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借款人的貸款到期,不能清償債務,銀行要追究擔保人的保證責任和連帶責任。而以上?a href='//' target='_blank'>種植緩瞎嫦窒螅?賈烈?卸員Vと說惱??淇眨?獗厝灰???性斐尚糯?縵鍘?/p>

  銀行不當操作導致有缺陷擔儲存在。主要表現在:一是擔保合同中規定必須有擔保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而一些合同中只有簽字或只有蓋章;二是在貸款到期未歸還時,銀行不注重對擔保人的催收,催收通知單上往往只有借款人簽字蓋章,而無擔保人的簽章;三是有的擔保合同期限短於貸款合同期限等。

  抵押物中常見的問題。主要是借款人的抵押物未到相關部門做抵押登記,銀行出於種種原因預設這種情況,使得抵押貸款實際上“有名無實”。另外,抵押物沒有有關部門的評估價值,導致擔保物超值抵押的現象時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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