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釋義

  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條件也有規定,是第二十條。具體是怎樣的呢?下面就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 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製定。

  本條是關於保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所需資金投入的責任主體以及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的規定。

  【釋義】

  ***一***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責任主體

  不言而喻,生產經營單位要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特別是持續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必須有相應的資金投入。實踐中,一些生產經營單位只顧追求經濟效益,安全投入不足甚至不投入的現象較為普遍,“安全欠賬”問題突出。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從法律上進一步明確保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責任主體。

  根據本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這一規定,一方面明確了資金投入的最低要求,即必須保證生產經營單位能夠持續地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所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另一方面明確了保證資金投入的責任主體,即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對於設立了股東會、董事會等決策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由其決策機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 沒有設立決策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由其主要負責人保證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個人投資經營的生產經營單位,則由投資人保證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在本單位處於決策、領導的地位,明確把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資金投入的義務賦予這些機構和人員,對於明確責任,切實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資金的投入,具有重要的意義。

  本條同時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對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因資金投入不足,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上述機構和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這就明確了因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不足而導致後果的責任主體,有利於增強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的責任心,促使他們認真履行法定義務,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至於資金投入的具體數額,本條未做具體規定,實踐中應當根據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需要的原則,視具體情況而定。這樣規定,尊重了生產經營單位的經營自主權。

  ***二***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是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專門增加的一項規定。對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是實踐中一項行之有效的做法。這一制度最早適用於煤礦企業,後擴充套件到其他高危行業企業。2004年,為建立煤礦安全生產長效投入機制,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聯合釋出《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在所有煤炭生產企業建立提取煤炭生產安全費用制度。同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提出,借鑑煤礦提取安全費用的經驗,在條件成熟後,逐步建立對高危行業生產企業提取安全費用制度。2010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對此做了重申。為落實國務院要求, 2012年2月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了《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明確了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企業範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標準、使用範圍以及監督檢查等事項。根據該管理辦法的規定,安全生產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專案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實施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的效果比較明顯,對於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長效投入機制發揮了積極作用。為了進一步提升這項制度的權威性,更好地規範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將其上升為一項法律制度,明確規定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這裡的“按照規定”,目前可以理解為按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指的是該管理辦法規定的煤炭生產、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冶金、機械製造、煙花爆竹生產、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等領域的企業。考慮到對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難以在《安全生產法》中做具體規定,本條同時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製定,這樣既符合目前的實際情況,也便於今後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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