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摹作品享有著作權嗎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作者及其他權利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稱。那麼臨摹作品是否也享有著作權呢?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臨摹作品著作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臨摹作品亦應享有著作權

  我國著作權法過去不承認臨摹作品的著作權,修改後的著作權法對臨摹的態度稍有轉變,但仍很模糊,使此類作品及臨摹行為的法律地位不穩定。從藝術自身規律和著作權法的獨創性要求出發,臨摹不應被視為一種複製行為,臨摹作品應該享有著作權。

  中國畫的學習傳統是以臨摹起步,通過臨摹掌握筆墨技巧,達到一定熟練程度後才進入寫生階段。而在國畫的傳統中,臨摹他人作品也是創作的重要形式之一。

  相當多的知名畫家都以臨摹前人作品著名。例如張大千早期以臨摹清代大畫家石濤等人作品聞名,又如齊白石臨摹徐渭作品。很多此類作品名為臨摹,其實臨摹作品與原作相比多有超越,完全可視為再創作。


 

  在書法中臨摹的作用更是無可替代。由於書法藝術的特殊性,臨摹幾乎是其惟一的學習方式,且臨摹在書法中也是極為重要的創作方式,對碑碣法帖的臨摹,多則全篇數萬字,少則一字,或者神形俱備,或者遺貌取神,皆足以構成一幅作品。相當一部分書法家畢生致力於對某位先人或某種書法風格的臨摹學習,並以此名世,其作品很多都是臨摹品。

  由以上可見,臨摹實際上是由作者通過對原作的觀察、體會、思考,根據自己的經驗,以一定方法和技巧,人工地再現原作的外在形態及內在精神。這種人工的摹仿與採用物理方法進行的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影、翻錄、翻拍等複製方式有本質的不同。

  前者在其過程中需要作者高度經驗技能的參與,且由於作者藝術修養和能力甚至思維方式、思想感情的不同,不可能與原作完全一致,而必然有某些方面的突破或超越***不論水平的高低***,即使同一個人進行的兩次不同臨摹也不可能完全一致。而後者憑藉特定的儀器裝置和技術手段,可以無須人工參與,對原作進行數量無限且基本一致的仿製。只要技術手段足夠高,就可以由任何人完成無限接近原作的複製。

  所以,單純從實現方法上看,臨摹與修改前的著作權法中所列舉的對美術作品的“其它”***姑且按它的規定把臨摹也列入其中***複製方法就很不一樣。而對美術作品的臨摹與對文字作品的抄寫、對音像作品的翻錄這些其它著作權客體的複製行為有著更大的區別,其本質就在於前者無疑需要人的精神活動***欣賞、思考、判斷、取捨、組織甚至重構***和主觀經驗技巧的參與,而後者完全可以是無意識的。

  不誇張地說,一個人可以在大腦一片空白,不投入任何精神活動的狀態下抄完一本書,或者錄下一盤磁帶,而決不可能這樣臨摹完一幅畫。1903年,美國的Holmes法官指出:對藝術作品的臨摹無論怎樣與原藝術品相像,它總多少反映出臨摹者自己才有的特點,即可享有版權的東西。

  所謂的“手工複製”藝術品行為確實也是存在的,如享譽中外的榮寶齋木版彩色套印技術,以數百至數千塊木製雕版,經過上百道水墨及彩色套印工序仿製古代名畫。但這種已經高度技術化、手工業化和批量化的仿製與作為個人藝術活動的臨摹完全不是同樣的性質。

  相關閱讀:

  侵犯著作權的構成要件

  從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上看,應從“過錯”與,“無過錯”,兩方面來分析,在適用過錯歸納原則的場合,其構成必須同時具備行為的違法性:***加害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與過錯四個要件。就基於無過錯責任原則認定的侵權行為而言,由於不考慮為人是否有過錯,因而過錯不再是該類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違法性。造成損害事實的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質,行為人才負有賠償責任。否則,即使有損害事實,也不能使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活動是否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利益還是其實施的活動對著作權的利益構成重大威脅,在將來必然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都構成了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2、損害事實。它通常是指侵權人所實施的行為客觀上給受害方帶來了傷害。如果侵權人的行為給著作權人造成了損害且無法定的負責理由,則侵權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但是,如果侵權人實施了侵權行為而未對著作權人造成實際損害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呢?如某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非法大量複製其作品,但未分行,這是否屬於侵犯版權行為?又如某出版者,未經作者許可擅自出版但支付給作者稿酬的。我認為這些都是侵權行為,因為他們未經作者許可又無法律許可,侵權人行使了本應由著作權人所控制的權利或妨礙了著作權人權利的行使。

  3、因果關係。即是隻有當侵權人所實施的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時,侵權人才承擔責任。如果加害人雖然侵權違法行為,但受害人的損害與此無關,就還不能令其承擔賠償責任。

  4、主觀過錯。在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中,在適用過錯責任的場合,主觀上有過錯的要承擔責任。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心理狀態。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結果,並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到來的叫故意過錯,例如明知投於人群會傷人而仍然投者屬於故意的侵權行為。

  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應預見或者能預見但未預見到或雖預見到而輕信不會發生,以致發生損害結果的稱過失過錯。如汽車司機明知車輛剎車不靈,但自信技術好,仍然駕駛出車,途中因剎車不靈而撞傷人的。在適用無過錯的場合,主觀上有無過錯,就不應成為侵權行為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