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離婚判決書範文

  都說現在婚姻自由,可離婚率居高不下。一封封離婚判決書的送達宣判著一個家庭的分離。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關的內容,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離婚判決書

  原告周平

  委託代理人廖源,重慶四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向以群

  原告周平與被告向以群離婚糾紛一案,本院於2010年4月8日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趙俊武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王林、秦耕洪組成合議庭,共同負責對案件的審判,適用普通程式並於2010年7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平及其委託代理人廖源、證人吳德根、朱文廷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向以群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平訴稱,原、被告於2002年相識並同居生活,2004年9月辦理結婚證。2003年2月25日生育一子名周俊傑,2005年2月1日生育一女名周俊雯。原、被告結婚後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糾紛,從2005年4月,被告生育女兒後不久,便與原告發生糾紛後離家出走,原、被告處於分居狀態已長達5年之久,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起訴要求:1、判令原、被告離婚;2、小孩周俊傑、周俊雯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給付每個小孩的撫養費150.00元至其年滿18週歲止。

  被告向以群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於2002年相識並同居生活,2004年9月辦理結婚證。2003年2月25日生育一子名周俊傑,2005年2月1日生育一女名周俊雯。原、被告結婚後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糾紛,從2005年4月,被告生育女兒後不久,便與原告發生糾紛後離家出走,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2009年初曾回家一次後便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證明、結婚證、調查劉碧珍筆錄、證人吳德根、朱文廷到庭證言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關係不和分居生活多年,原、被告的夫妻關係名存實亡,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的離婚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援。鑑於被告下落不明,不能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原告要求撫養周俊雯、周俊傑,由被告每月給付每個小孩撫養費150.00元至其年滿18週歲止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准予原告周平與被告向以群離婚。

  二、小孩周俊雯、周俊傑由原告撫養,被告從2010年8月起每月給付每個孩子撫養費150.00元至孩子滿18週歲時止。

  案件受理費240.00元,由原告周平負擔。

  本判決以本院出據的證明書作為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據。

  本判決生效前,當事人不得另行結婚。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 俊 武

  代理審判員王 林

  代理審判員 秦 耕 洪

  二○xx年七月八日

  書 記 員 雷 童 瓊

  

  向陳國蓉送達離婚判決書的公告

  雲南省永善縣人民法院

  公 告

  陳國蓉:

  本院受理原告蔡大濤訴你離婚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0***永民初字第452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確定你與原告蔡大濤離婚,子女蔡龍源由原告撫養,訴訟費200元由原告承擔。限你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雲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xx年二月二十六日

  

  張中凱訴鄧文芬離婚判決書送達公告

  四川省閬中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鄧文芬:

  本院受理原告張中凱訴你離婚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0***閬民初字第1834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准許原告張中凱與你離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0xx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