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審程式的概念與意義是什麼

  你聽說過一審嗎?一審程式是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起訴、自訴或者檢察機關的公訴,依法對該案進行第一次審理所應當適用的程式。一審程式也叫第一審程式、初審程式。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一審的相關法律知識。

  第一審程式的概念與意義

  一審法院收到公訴案件後,應當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員進行審查,凡是公訴案件起訴到法院後,都必須經過這一程式。

  這一程式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決定對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案件應否開庭審判。

  審查的主要方法是閱卷。審查的主要內容是:起訴書中是否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是否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照片,是否屬於本院管轄,有無附帶民事訴訟等等。

  法院對公訴案件審查後,對符合開庭審判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對不符合開庭審判條件的,應退回人民檢察院處理,井說明理由,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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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第一審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有起訴權的人提起訴訟的案件進行初次審判時所應遵循的活動程式。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的審理也應遵循第一審程式。

  刑事訴訟第一審程式的任務:查明事實、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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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公訴案件的步驟

  ①對檢察院提起的公訴進行審查。

  ②對於決定開庭審理的,要做好審理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③宣佈開庭。

  ④法庭調查。

  ⑤法庭辯論。

  ⑥被告人的最後陳述。

  ⑦評議和宣判。

  自訴案件與公訴案件相同

  不同之處:

  ①對自訴案件,人民檢察院不派人出庭。

  ②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隨時和解,或者在宣判前撤回自訴。

  ③被告人在宣判前可以反訴。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民事、經濟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因不同的案件而適用以下不同的程式: ①普通程式;

  ②簡易程式;

  ③特別程式;

  ④督促程式;

  ⑤公示催告程式;

  ⑥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行政案件,在行政訴訟法生效施行以前,一直適用民事訴訟程式,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判。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在審判程式制度等方面都要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判,但由於行政訴訟法對行政案件的獨具問題規定較細,對於許多與民事案件有共同點的問題,規定較少,甚至未作規定。

  對這些未作規定的問題,審理案件時仍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即參照民事訴訟中的普通程式進行審判。但要注意,行政訴訟法已有明確規定的,必須適用行政訴訟法。比如:不適用調解;不搞獨任審判,都應組成合議庭;審限為三個月,而不是六個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