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家務補償制度的概念與含義

  家務補償是國家針對離婚率過多而做出的一項新的政策制度,那麼你知道家務補償到底是什麼意思和含義嗎?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家務補償的概念與含義,希望能幫到你。

  家務補償的概念與含義

  家務補償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一方在家務方面付出較多義務的, 在離婚時有權請求另一方給予一定經濟補償的制度。我國現行《婚姻法》經過2001 年的修改, 將離婚救濟理念植入離婚制度, 增設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和家務補償制度,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離婚救濟制度和體系。離婚救濟體系中的離婚家務補償制度, 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它從法律上肯定了家務勞動的價值,並可以平衡離婚當事人的財產,體現了社會法律的人性化和公正,間接促使夫妻雙方多為家庭付出,降低夫妻關係不和的機率。

  家務勞動補償制度適用的家庭類型範圍

  依前述《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夫妻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方能適用家務勞動補償制度,也即只有分別財產制家庭可適用該制度。實踐中,絕大部分家庭都不會對婚後財產關係進行約定,偶有約定,也以部分共有,部分分別所有為多見,約定為完全分別財產制的家庭少之又少。這一適用範圍的限制,使該制度在實踐中的可操作性極為有限。因此,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可適用的家庭類型範圍應予以擴充套件。

  夫妻非分居家庭。夫妻共同生活是家庭的主流模式,非分居家庭包括以下三種情形:一是共同財產制家庭中,若夫妻雙方均對家庭實施財產性撫養,家務勞動付出也對等,則不發生家務勞動補償關係,若家務勞動付出不對等,則應適用家務補償制度。二是共同財產制家庭中,若夫妻一方以財產撫養家庭***通常是男方***,另一方以勞動撫養家庭***通常是女方***,一般不發生家務勞動補償關係。但若離婚時可分割財產過分低於家務勞動價值,或家務勞動對配偶他方的事業扶助有較大貢獻,並可能在離婚後給配偶他方帶來收益,但離婚時卻無財產可供分割的,也應適用家務勞動補償制度予以平衡雙方權益。三是分別財產制家庭中,依現行法律規定已經確立該制度,家務付出較多的一方有權向另一方主張家務勞動補償金。

  夫妻異地分居家庭。夫妻異地分居家庭也適用上述非分居情況下,共同財產制家庭和分別財產制家庭的有關情形。除此之外,對下述情形也應綜合考量:一是夫妻雙方無子女,也無與一方共同生活需贍養的老人。此種情形夫妻分居,各自承擔自己的日常家務,相互之間不產生家務勞動補償關係。二是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有共同生活的老人需贍養。此種情形夫妻分別承擔了教育性家務勞動和贍養性家務勞動,相互之間也不適用家務勞動補償制度。三是其中一方既撫養子女,又贍養老人,另一方無相關家務,如未隨軍的軍婚家庭中,軍人配偶一方對家務的單方承擔。該情形中,夫妻之間承擔的家務嚴重不對等,應當適用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總之,夫妻異地分居家庭在分居期間,如何適用家務勞動補償制度,要綜合考量夫妻間家務承擔格局,家庭財產製形式以及分居帶來的精神權益受損狀況等因素。

  兩代混合家庭。有“老漂”和非漂老人的兩代混合家庭中,年老父母為成年子女家庭承擔家務,老人與其成年子女夫妻***或獨居成年子女***之間產生家務勞動補償關係;若老人不承擔家務,只是與成年子女同住養老,則家務勞動補償關係仍只發生在夫妻之間。

  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適用範圍不應受限於家庭形式,而應著眼於平衡家庭成員間的權益不對等關係。因此,不論是夫妻分居家庭、非分居家庭以及兩代複合家庭,不論採用分別財產制還是共同財產制,只要家庭成員間因家務勞動導致雙方綜合權益不對等,皆應適用家務勞動補償制度。

  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意義及其立法思考

  一切法律制度皆應為保障權利而存在。法律雖不能保證家庭成員間情感的正向交融,但應當儘量保證各家庭成員在權益分配上的公正待遇,從而實現成員相互間的內心平衡,為家庭和諧創造條件。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在婚姻法中的確立,應當以調整家庭成員間的權利義務失衡為宗旨。具體而言,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確立的意義在於:

  推動社會確立充分尊重家務勞動的觀念。20世紀90年代就有學者指出:“家務勞動是直接為勞動力再生產服務的”。④然而我國家庭中對家務勞動的輕視,在今天仍是較為普遍的社會現象,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教育性家務勞動價值的輕視。對未成年子女的成長教育已成為家務勞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但多數家庭成員對於這些以家務形式表現出的教育活動的重要價值,並沒有普遍深刻的認識和認同。父母對子女的教育性勞動,對子女人格完善和品德養成具有重要的意義,但由於對此意義認識的不到位以及教育方法的失當,很多未成年人輕則呈現嚴重的心理問題和人格缺陷,重則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教育性家務勞動的價值普遍被輕視是重要原因之一。第二,贍養性家務勞動價值的輕視。在以孩子為中心的家庭價值觀的影響下,當今中國老年人的權益已經被嚴重的忽視。以家務形式表現出來的子女陪伴和親侍是老年人獲得幸福的根本源泉,也是老年人最重要的精神權益。但成年子女往往以工作繁忙、社會競爭激烈等諸多借口不陪父母,此種對贍養性家務勞動的輕視,致使成年子女不能很好地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很多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也因此得不到保障。

  教育性家務勞動和贍養性家務勞動,給孩子帶來的人格發展和給老人帶來的幸福感是隱祕的、抽象的價值。這些家務勞動的價值顯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在家庭內部以及整個社會的價值評價體系中被忽略和輕視。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就是要將這一隱形價值顯性化,讓人們通過直觀的金錢補償看到家務勞動的價值。儘管家務勞動帶來的價值很難用金錢來衡量,但補償制度可以引起社會對家務勞動的關注和重視,有助於在全社會普遍確立充分尊重家務勞動的觀念。

  肯定家務勞動的社會經濟價值。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性家務勞動和對年老父母的贍養性家務勞動,更蘊含了重要的人類發展和歸宿的社會價值。公正的法律應當公正地對待一切有價值的勞動付出。家務勞動是社會勞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所蘊含的特殊價值應當同其他職業勞動一樣得到法律的評價和認可,並通過家務勞動補償制度體現其經濟價值。在我國當前家務勞動社會化程度低,多數家庭的家務勞動量主要靠家庭成員完成的狀況下,對家務勞動的經濟價值予以法律肯定尤為必要。

  肯定家務勞動的經濟價值,早已成為國際社會的主流認識。其實質是指,部分家庭成員從事的家務勞動與其他家庭成員從事的社會職業勞動,在法律上應具有同等的地位和同樣的經濟價值。國際社會的民事立法中對此也早有體現,依據《德國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六十條的規定,夫妻雙方既可用“勞動”撫養家庭,也可用“財產”撫養家庭,並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從事“家務處理”即是“以勞動撫養家庭”,該規定承認了家務勞動的經濟價值。而依《瑞士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條、一百六十五條等相關法條的規定,夫妻一方負責家務,或對另一方職業、經營進行扶助,即應獲得合理的補償金。⑤我國婚姻法也對家務勞動的經濟價值予以肯定,是立法的進步,為進一步完善該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礎。

  促進夫妻地位趨向實質平等,體現權利義務一致的公平原則。自新中國成立以來,在法律的保障下,女性在人格獨立、接受教育、婚戀自由,擇業就業等方面不斷進步,廣泛而深入地參與了幾乎一切的社會行業和社會活動。表面看來,中國女性確實享有了與男性平等的社會地位,但從微觀的家庭結構來看,一方面女性大踏步進軍社會,另一方面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仍然是女性。這就使多數女性承受著工作和家務的雙重壓力,而多數男性則只需承擔工作壓力,造成男女勞動付出上的實質不平等。女性的家務付出不僅辛勞,而且具有特殊的價值,但這種重要的價值卻無法融入社會價值體系,得不到社會價值的評價和認可。一旦婚姻終止,女性的家務付出就轉為不可回收的資本投入,婚姻存續期間家務付出的越多,離婚時損失就越大。女性因家務勞動也不可避免地要犧牲部分自我發展的機會,而男性則恰恰相反,通過對女性“勞動的剝削”,可以放手進行自我人力資本的提升,從而在進入市場後獲得更大的投資回報。這顯然違背了公平原則。不僅如此,更因家務勞動的價值得不到重視和肯定,使女性的付出在精神上也未受到應有的尊重,承受著較大壓力。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確立和實施,一方面可以促使社會及家庭成員認識到家務勞動是有價值的,從而尊重家務勞動的承擔者;另一方面客觀上促使和鼓勵男性分擔家務勞動,理解家務勞動的艱辛,促進男女的實質平等和家庭的和諧穩定。

  法律上確立家務勞動的經濟補償制度,既可以推動充分尊重家務勞動之觀念的普遍確立,又可促進夫妻地位趨向實質平等,體現了權利義務一致的公平原則,從而使家庭能更好的發揮育兒養老的社會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