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祕密訴訟需要主要些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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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產品本身不能構成商業祕密

  原告向法院主張商業祕密,不能簡單提供產品。即商業祕密的具體內容不等於商業祕密的載體。原告除提供商業祕密載體外,還要明確商業祕密的具體內容——“祕密點”。

  二、原告應明確商業祕密的具體內容

  如,原告主張技術配方、技術訣竅構成商業祕密,提交說明書和產品標籤,法院不支援。因為前述對產品配方、成分等概括性的描述記載,不等於商業祕密的具體內容。原告應明確構成商業祕密的技術配方和訣竅是什麼,否則法院無法判斷其主張商業祕密的資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被告也無法針對性地提出公知技術資訊等抗辯。

  三、已經公開的資訊不能構成商業祕密

  祕密性是商業祕密的法定構成要件之一。已經通過網路或其他途徑公開了的資訊不構成商業祕密。如公開徵集的專案方案、業內公知的一般性操作規範、在網際網路站可查詢的公司組織結構等資訊。另外,專利申請具有公開性,故已經申請專利或正在專利申請中的技術均不宜主張商業祕密。

  四、原告對主張商業祕密的資訊應採取保密措施,或確定保密義務人

  保密性是商業祕密的法定構成要件之一。只有權利人採取過的保密措施的資訊才能主張商業祕密。如,要求員工對涉密資訊進行保密,對涉密資訊進行加密、限制閱讀許可權、物理隔離等措施。

  五、原告自行披露的資訊不能認為他人非法獲取

  在企業對外往來的過程中難免將一些資訊與合作伙伴共享,如果要限制這些資訊,就應當與對方簽訂保密協議,否則對方取得原告的資訊並不違反法律和合同約定,具有合法來源。

  六、僅僅說明客戶名稱不能認定商業祕密

  客戶名稱本身並不能構成商業祕密,能夠作為商業祕密保護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於相關公眾資訊的特殊客戶資訊。對於該些資訊,原告應當舉證或說明,否則難以認定其構成商業祕密。

  七、客戶基於對個人的信任而自主選擇交易物件,不構成商業祕密侵權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客戶處於自由流動的狀態,法律並不保護壟斷客戶的行為。客戶基於對個人能力和品德的信賴而選擇交易物件,不能認定與該客戶交易的物件侵犯商業祕密。

  八、主張特定客戶商業祕密,應證明該客戶與原告存在長期穩定的客戶關係

  如原告員工在原告處工作期間成立公司並與某客戶進行交易,原告主張某特定客戶資訊構成商業祕密,應當證明該客戶與原告存在長期穩定的交易關係,否則訴請難以得到法院支援。

  九、違反競業禁止義務不等於侵犯商業祕密

  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是僱主及企業普遍採用的應對人才流動中商業祕密流失的主要防範措施之一。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的行為可能同時構成違約與商業祕密侵權。僱員離職後違反了競業限制約定,但並不必然構成商業祕密侵權。原告仍需證明合同中涉及的資訊符合法定的商業祕密構成要件,而且只有在僱員從事了披露或洩露商業祕密的行為,才構成商業祕密侵權。否則只能提起違反競業禁止的違約之訴。

  十、申請法院對被告侵權證據採取措施,應提交被告侵權的初步證據

  調查令是法院授權當事人的代理律師進行調查取證的文書。如原告向法院申請調查令調查被告侵權行為,應提供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再由法院決定是否予以簽發。否則,法院便代替了一方當事人取證,有失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