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內地遺產繼承法律有何區別

  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很多人都好奇香港遺產繼承法律和內地遺產繼承法律的區別。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遺產繼承相關法律知識。

  香港和內地遺產繼承法律的區別

  一、內地無遺囑繼承的順序

  在內地,當死者沒有立遺囑或所立遺囑無效的情況下,其遺產要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來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香港無遺囑繼承的順序

  1、無遺囑死亡或有遺囑死亡但無指定遺囑執行人時,香港法例第10章附例《非訴訟性遺囑檢定規則》第21條規定了有權向高院申辦死者遺產繼承人的優先層次,主要部分如下:

  ***1***死者在生配偶或在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所納之妾侍。

  ***2***死者之合法子女***包括死者在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所納妾侍所生之子女***或先於死者死亡的該等子女的後裔。

  ***3***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4***死者的兄弟姐妹或先於死者死亡的該等兄弟姐妹的後裔。

  2、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檢定用遺產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向高院申辦遺產承辦時,如由自然人申請辦理時只需由1人辦理即可,但最多不能超過4人。如遺產涉及未成年人或享有終生權益人的利益時則需由至2人辦理。但以上各情況均可由根據香港法例第29章《信託人條例》註冊成立的法人信託公司單獨辦理之。

  遺產繼承方式

  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

  ***1***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確定的順序。

  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和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遺產繼承順序

  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秩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此外,根據《繼承法》第27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繼承順序的明確為遺產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還應注意的是,在遺產的分割中,應堅持男女平等,養老育幼、照顧病殘,以及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原則。即便是立有遺囑的情況下,也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及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此外,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無清償義務,當然自願清償的除外。

  中國遺產繼承的幾種法律方式

  一、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的對稱,指繼承人的範圍、順序、所繼承遺產的份額皆由法律規定的繼承方式。因這種繼承製度的特點是各類繼承人依法各得其固定的份額,亦稱份額繼承製。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其中,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二、遺囑繼承

  遺囑繼承是指按照立遺囑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遺囑的內容要求,確定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及各繼承人應繼承遺產的份額。

  我國民法規定,公民有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的權利,被繼承人在死亡之前對自己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進行處分,在其死後生效,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對公民個人財產的保護。《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依據此條規定,遺囑繼承可是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誰繼承,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決定。立遺囑人應在自己意識清晰的時候,有兩個沒有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的情況下,在沒有任何外來壓力的情況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實意志,如有必要,最好進行遺囑公證。遺囑公證是效力最高的遺囑。

  三、遺贈繼承

  遺贈是公民以遺囑方式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而於其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立遺囑的公民為遺贈人,接受遺贈的人為受遺贈人。遺贈與遺囑繼承都是通過遺囑方式處分財產,這兩種方式在形式上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區別也是很明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繼承與遺贈的主要區別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繼承人與受遺贈人的範圍不同。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範圍以內及以外的個人,而受遺贈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者國家、集體單位,而且,受遺贈人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國家或集體單位。

  ***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未明確表示放棄的,即視為繼承。而受遺贈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未作出接受遺贈表示的,視為放棄,即喪失受遺贈權。同時,遺贈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一***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遺囑人通過遺囑將個人財產遺贈給他人時,並不需要徵得其同意。遺贈人在生前亦可單方取消該遺贈。同樣,受遺贈可以接受遺贈,也可不接受遺贈。

  ***二***遺贈是無償的、自願的,死後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

  ***三***受遺贈人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國家、集體組織和社會團體和個人。

  ***四***遺贈的標的只能是遺產中的財產權利,而不能是財產義務***如債務***。如果遺產中的所有權和債權的標的之價值大於債務標的之價值,遺贈人可將全部遺產贈給受遺贈人,最終受遺贈人應得到財產利益。

  ***五***受遺贈權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當受遺贈人先於遺贈人死亡,其受遺贈權便自然消失。當受遺贈人不願接受遺贈,他也不能將該遺贈財產轉給他人。但是,當繼承開始後,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六***清償遺贈人的債務優先於執行遺贈。我國《繼承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七***遺贈人行使遺贈權不得違背法律規定。我國《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贈作為一項遺產處分,必須符合該法律規定。

  四、遺贈撫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公民與扶養人、集體所有制組織訂立的有關扶養、遺贈的協議。訂約人一方是公民,另一方是扶養人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 按照協議,公民享有受扶養的權利,負有將個人財產遺贈給扶養人、集體所有制組織的義務;扶養人、集體所有制組織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