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遺產繼承怎麼辦理公證

  房產繼承是一定要進行遺產公證的,,和房產遺產繼承公證一樣的辦理嗎,下面是由小編為你整理的私房遺產繼承如何辦理公證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私房遺產繼承辦理公證

  關於房產繼承有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如果死者生前沒有留有遺囑就要按照法定繼承來辦理。到公證處開據公證書需要帶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

  1、要到派出所開死者的死亡證明。

  2、要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法定繼承人證明。內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經過世等。

  具備以上兩個證明後,法定繼承人再帶著本人的身份證和房產證到公證處辦理公證證明即可。

  3、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

  辦理私房產權繼承公證的時間

  所有相關人員都能到場簽字,並將資料準備齊全,最快當天就可以出公證書。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又特別提示:“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併、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登記。”。

  若經登記機關稽核,繼承房屋的產權來源清楚,證件齊全,手續完備,公告又無異議,登記機關則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於受理登記後的兩個月核心準登記,並頒發房屋權屬證書,同時收回原房屋產權證。

  辦理私房產權繼承的手續

  1、申請登記

  房屋繼承時,進行房產的分割和產權轉移應根據房屋分割的情況在分割後三十日內向房屋主管行政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同時向登記機關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房屋權屬證明書,公證書,遺產分割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原房屋所有權證,原土地使用權證,遺囑、遺囑證明,有棄權者還需交同一順序放棄繼承權的棄權證明。手續完備者,登記機關即進行受理。

  2、權屬稽核

  登記機關對受理的申請進行權屬稽核。稽核主要是核對產權檔案,審查申請人提交的各種證明材料和證件。

  3、公告

  對申請人提交的遺產分割方案及相關的資料及證件進行公告,徵詢異議,核實證據,以防差錯。如無異議,則進行核准登記。

  4、核准登記,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登記機關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作出准予登記、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決定,並書面通知權利人***申請人***。”。若經登記機關稽核,繼承房屋的產權來源清楚,證件齊全,手續完備,公告又無異議,登記機關則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於受理登記後的兩個月核心準登記,並頒發房屋權屬證書,同時收回原房屋產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