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離婚的步驟是什麼_法院的離婚調解程式

  法院調解又稱訴訟中調解,是當事人用於協商解決糾紛、結束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審結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的制度。對於法院調解離婚的步驟,可能很多人都不太瞭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法院調解離婚的相關法律知識。

  法院調解離婚的步驟

  人民法院針對離婚案件的不同性質,將採取不同的調解步驟:

  1、一般離婚案件。

  一般離婚案件是指審判人員在調解開始和結束時,均認為原、被告符合或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審判人員只做和好調解或離婚調解的離婚案件。

  對於一般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工作分為三個階段:

  ***1***調解動員階段。

  調解動員即審判人員向雙方當事人講解有關的法律規定,針對當事人的認識水平和當事人態度進行教育疏導,動員雙方通過協商解決糾紛。

  ***2***協商調停階段。

  雙方當事人交換意見,審判人員或協助調解的人員居間調停。

  ***3***調解結束階段。

  當事人就離婚或不離婚達成協議***達成離婚協議的還必須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義務的分擔問題等方面同時達成協議***,審判人員將協議的內容如實記入?a href='//' target='_blank'>事蹟???降筆氯巳峽珊笄┳指欽攏?鶻餳錘娉閃ⅰ?/p>

  在調解未能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審判人員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一是如果是開庭調解不成的,審判人員在宣佈調解結束的同時,應當告知人下次調解的時間或下次審判的時間。二是如果是開庭審判中經調解仍達不成協議的,審判人員則可以宣佈調解結束,直接理入下一個審判階段,審判人員還可以當庭宣判,或者是告知當事人宣判的具體時間。

  2、複雜離婚案件。

  複雜的離婚案件,是指審判人員在調解前對原、被告是否符合法定離婚條件難於一時作出判斷的案件。對這種離婚案件的調解分為:

  ***1***進行以夫妻和好為內容的調解。如果經過調解動員、協商調停兩個階段後,當事人雙方仍不能調解和好,並且審判人員在以夫妻和好為內容的調解過程中,發現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符合法定的離婚標準,應當准予離婚。

  ***2***審判人員接下來應開始進行以離婚為內容的調解,再重新按調解動員、協商調停。結束調解的步驟依次進行。

  離婚的法定手續

  離婚有兩條途徑,法院訴訟離婚和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兩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章 離婚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一、民政部門協議離婚程式便捷。

  協議離婚過程中離婚協議的起草過程,應十分慎重,決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時最好請律師把關。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離婚登記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並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能夠達成協議,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修改實施後,到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十分便捷。

  二、法院訴訟離婚:便捷與繁瑣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章 離婚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只有通過法院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和調解離婚的區別

  首先,協議離婚是指男女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並就離婚的相關法律問題達成協議,經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認可後使婚姻關係歸於消滅的離婚方式。

  其次,法院調解離婚是訴訟離婚方式。可由一方作為原告到法院起訴,立案後,及時與法院民事審判庭聯絡,因雙方對離婚相關事宜已達成合意,可以走速裁程式。通過這種方式,也可以達到在較短時間內離婚的目的,並且法院的調解書具有法律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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