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廣告的合同效力是怎麼樣的

  懸賞廣告是指以廣告的方式公開表示對於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的意思表示。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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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王某是計程車司機。2000年8月7日,李某在乘坐王某的計程車時將一手提包遺忘在車上。王某回家後發現包內有活期存摺一份、定期存單兩張、發票一本。因不知失主是誰,王某無法返還。第二天,縣有線電視臺釋出廣告,稱貿易公司有人乘坐計程車時丟失手提包一個,如有拾到者,請與李某聯絡,李某將支付酬金1萬元。王某廣告後,與李某取得聯絡。李某確認物品無誤後為王某寫了收條。王某索要1萬元酬金,李某不給,王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酬金。

  【問題】

  李某應否向王某支付酬金?為什麼?

  【評析】

  本問涉及懸賞廣告問題。懸賞廣告是指以廣告的方式,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與報酬的意思表示,如徵集商標圖案、懸賞捉拿犯罪嫌疑人等。懸賞廣告雖為日常生活所習見,但對其法律關係的認定則存在爭議,《合同法》對此沒有作規定,但在社會生活和司法實務中,以懸賞廣告訂立合同是常見的締約方式。

  懸賞廣告的成立要件是:

  ***1***要約意思須以廣告的方法宣告,即要求懸賞之意思必須是公開的,而且是以廣告方式作出的;

  ***2***懸賞的意思表示應指定完成的一定行為,該行為可以是作為,例如懸賞奧運冠軍,也可以是不作為,例如懸賞開車不違紀者;

  ***3***有給付報酬之意思,即廣告應約定由廣告人對完成指定行為的人給付報酬。

  懸賞廣告的效力是,行為人在期限內完成指定行為時,對廣告人有報酬請求權。在數人同時或先厲完成指定行為時,行為的標的互不競合的,數個行為人的報酬請求權可並硼,例如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線索;行為的標的發生競合時,應由最先完成者取得報酬請求權,例如數人發現甲地有金礦。

  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應歸還失主,但沒有規定拾得人有報酬請求權,如失主以廣告懸賞時,對於完成指定行為人可否按廣告人意思請求報酬,有爭議。從法理上說,法律僅強制規定拾得人有返還義務,並沒有禁止給付報酬,失主***廣告人***懸賞給付報酬既與法律不牴觸,法律應承認其約束力。

  本案中,李某在電視臺所作的廣告是懸賞廣告,王某按照廣告的約定完成了返還手提包的行為,李某就應當按照廣告的約定支付酬金,否則,李某將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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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點

  懸賞廣告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有償性,所謂懸賞,顧名思義, 就是指用出錢或者獎賞的辦法公開徵求別人的幫助以完成自己難以完成的事情,按廣告發布人的要求他人完成其指定行為,廣告發布人就必須支付約定的報酬,這樣才能保證廣告者和行為人兩者間的利益平衡;

  二是行為人的不特定性,懸賞廣告是公開向不特定的人做出的,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其所規定的行為,廣告發布人的目的即得以實現,行為人就應該享有獲得報酬的請求權;

  三是注重結果性,廣告發布人發出懸賞廣告,是為了追求一定結果的實現,至於行為人如何完成該行為,他是不關心的,相反,行為人只要沒有完成指定行為,不管付出了多大的代價,都得不到 報酬請求權,廣告發布人也沒有支付報酬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