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案件協議到期債務人失蹤怎麼辦

  關於債務糾紛,很多人多多少少都會因為其複雜性而備受困擾,更甚者還有逃債的人,這種情況怎麼辦?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債權債務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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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債務糾紛案件,經法院調解後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債務人於一個月內付清欠款。但到期後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致使法院無法執行。請問:本案應如何處某?

  為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原告可要求擔保人代償債務,如擔保人拒不履行擔保義務,原告可依據《》之規定,向有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07年修正***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現實生活中,債務人為達到惡意逃債的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的現象經常發生,由於受訴時效的制約,帶來很大的困難。對於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債權人可以通過以下兩條途徑推計欠款。

  第一條途徑是,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追計債款起訴時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某後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對債權人清償債務。

  第二條途徑是,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財產中支付。

  某債務糾紛案件,經法院調解後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債務人於一個月內付清欠款。但到期後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致使法院無法執行。請問:本案應如何處某?

  為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原告可要求擔保人代償債務,如擔保人拒不履行擔保義務,原告可依據《》之規定,向有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07年修正***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現實生活中,債務人為達到惡意逃債的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的現象經常發生,由於受訴時效的制約,帶來很大的困難。對於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債權人可以通過以下兩條途徑推計欠款。

  第一條途徑是,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追計債款起訴時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某後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對債權人清償債務。

  第二條途徑是,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財產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