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夥的對內責任

  個體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的民事主體。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個人合夥責任的相關法律知識。

  個人合夥的對外責任

  1、出資違約責任。《合夥企業法》第12條規定:“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 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如果合夥人沒有如期如數按約定的出資方式繳付自己的出資,即違反出資協議,就應當依法向其他履行出資義務的合夥人承擔出資違約責任。若給其造成損失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個人合夥的對外責任

  2、擅自將自己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賠償責任。《合夥企業法》第 4條規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夥人擅自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賠償責任。按《合夥 企業法》第26條的規定“委託一名或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如果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夥人,擅自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給合夥企業或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違反競業禁止義務及不得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義務的賠償責任。《合夥企業法》第30條規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夥協議另有 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執行合夥事務中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賠償責任。《合夥企業法》第19條規定:“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的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合夥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依照本 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該法第30條規定:“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如果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中,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 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應將該利益或財產退還合夥企業;若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擅自處理必須全體合夥人同意才能執行的合夥事務的賠償責任。《合夥企 業法》第32條規定:“合夥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一***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三***轉讓或處分合夥企業的知 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

  ***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如果合夥人違反該條的規定,擅自處理合夥企業事務,給合夥企業或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7、入夥的民事責任。《合夥企業法》第44條規定:“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如果新入夥人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且沒有依法訂立書面協議,其入夥無效。按該法第45條規定,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但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8、擅自退夥的賠償責任。《合夥企業法》第46條規定:“合夥協議約定合 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三***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 合夥企業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該法第47條規定:“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造 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如果合夥人違反規定,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9、拒絕承擔合夥人內部求償權的民事責任。《合夥企業法》第39條規定:“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該法第40條規定:“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如果合夥人代替其他合夥人清償了超過自己應承擔數額的債務的,其他合夥人有義務向該合夥人清償,其他合夥人拒絕清償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若給該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0、被聘任的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的賠償責任。《合夥企業法》第35 條規定:“被聘任的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夥企業授權範圍內履行職務。”如果被聘任的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過合夥企業授權範圍從事經營活動, 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基於委託代理關係所產生的民事責任。

  11、合夥企業招用的職工的民事責任。如果合夥企業招用的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合夥企業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或者挪用合夥企業資金歸個人使用,應依法承擔返還或賠償的民事責任。

  12、清算人應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合夥人擔任清算人在執行清算事務時, 謀取非法收入或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應將該收入或侵佔的財產返還給合夥企業,並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清算人違反合夥企業解散後清償順序的規定,隱匿、轉移 合夥企業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前分配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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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合夥的加入退出

  個人合夥的加入,又稱入夥,是指在合夥經營期間,原合夥人以外的人申請加入合夥並取得合夥人身份的行為。關於入夥的法律要求,根據我國相關的司法解釋,在合夥經營過程中增加合夥人,書面合夥協議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書面合夥協議未約定的,必須經過全體合夥人的同意,並修改合夥協議;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的,應當認定入夥無效。

  個人合夥的退出,又稱退夥,是指在合夥存續期間,原合夥人退出合夥組織從而喪失合夥人身份的行為。關於退夥的法律要求,依照我國相關的司法解釋,合夥人退夥,書面合夥協議有約定的按照書面合夥協議處理;書面合夥協議未約定的,原則上應予准許。但因其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退夥的原因、理由及當事人的過錯,確定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個人合夥的對外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