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類保險合同的區分方法

  《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那麼你對保險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保險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三類保險合同的區分

  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

  這兩個名字的區別在於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以營利為目的的是商業保險,就是保險公司經營的保險,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是社會保險,是國家的社會保障。

  商業保險按商業原則經營,經濟補償以投保人交付保險費為前提,具有有償性、公開性和自願性,併力圖在損失補償後有一定的盈餘。

  社會保險由國家通過立法手段對公民強制徵收保險費,形成保險基金,用以對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傷殘、死亡和失業而導致喪失勞動能力或失去工作機會的成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兩者比較,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商業保險具有自願性;社會保險的經辦者以財政支援作為後盾,商業保險的經辦者要進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商業保險保障範圍比社會保險更為廣泛。

  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

  這兩個名字的區別在於保險標的不同,財產保險保財產及其相關利益,人身保險保人的壽命和身體。財產保險可以保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是補償性保險,人身保險可以保人壽、健康、意外傷害等。

  從這兩個類別,又可以衍生出很多名字,比如財產保險,包括車險、企財險、家財險……人身保險包括壽險、重大疾病保險、意外險……

  原保險、再保險和共同保險

  這兩個名字的區別在於承保方式不同,原保險很少聽說,它指的是保險公司和投保人直接簽訂保險合同而建立保險關係的保險,消費者購買保險都屬於這一類。再保險是保險公司將承保的風險和責任轉移給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也就是保險的保險。

  為什麼會有再保險?因為許多投保人保的東西保額巨大,比如飛機,上億的保費如果由一家保險公司承擔,這家公司也許賠付幾次就破產了,所以需要找一家保險公司,對自身的風險進行分擔。

  如果一家保險公司承擔不了風險,除再保險以外,還可以多找幾家一起承保,這種方式就叫共同保險,指的是幾個保險人聯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險標的、同一風險、同一保險利益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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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合同的成立

  含義

  按照合同法的理論,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觀存在,其具體表現就是將要約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轉化為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判斷合同是否成立,不僅是一個理論問題,也具有實際意義。首先,判斷合同是否成立,是為了判斷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變更、轉讓、解除等一系列問題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斷合同是否成立,也是為了認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則談不上合同有效、無效的問題,即保險合同的成立是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

  成立的要件

  保險合同是一項民事行為,而且是一項合同行為,因而,保險合同不僅受保險法的調整,還應當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調整,所以,保險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中國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中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依照這一規定,保險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其二 ,保險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險人與投保人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這三個要件,實質上仍是合同法所規定的要約和承諾過程。因此,保險合同原則上應當在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達成意思一致時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