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轄有什麼處理辦法

  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許可權和分工。那麼你聽說過指定管轄嗎?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指定管轄的相關法律知識。

  指定管轄的處理辦法

  由於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規定了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實踐中對於管轄有異議後指定管轄的案件,一般有兩種處理方法:

  一是在對該案件偵查終結後,將案件移交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由該公安機關移送相應的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二是被指定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報請其上一級公安機關與該市中級法院協商後,中級法院指定該市某基層法院管轄,並通知與中級法院對應的市檢察院,市檢察院再通知相應的基層檢察院。

  按照第一種處理辦法,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還需要進一步熟悉案件情況,然後再移送起訴,這可能會增加工作量,影響訴訟效率,但由於相應的檢察機關具備對該案的公訴權、相應的審判機關具備對該案的審判權,避免了一些彙報、協商、指定環節,從這個意義上講,也提高了司法效率。

  按照第二種處理辦法,負責偵查的縣級公安機關首先要向其上一級公安機關彙報,其上一級公安機關再與當地中級法院協商,法院經研究確定由某一基層法院審判後,還要通知市級檢察院,再由市檢察院通知與被指定法院對應的基層檢察院。

  這樣一來,每個環節可能都需要協商、研究,可能還會出現意見不一致的情況,如果採取了逮捕強制措施,偵查羈押期限前尚未能確定公訴機關,偵查機關可能不得不申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或變更強制措施,如果已經延長過偵查羈押期限且不宜變更強制措施,就有可能面臨超期羈押的情況。

  由於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刑事案件指定管轄方面規定的不夠具體,這些困惑在將來的司法實踐中還可能常常會遇到。

  應當通過立法來彌補有關空白,通過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完善,對於指定管轄進一步明確規範,尤其是在立法上要搞好立案管轄、公訴管轄和審判管轄的銜接,以減少不必要的協商、協調環節,進而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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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地域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