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範圍存在什麼問題

  你知道國家賠償嗎?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國家賠償的相關法律知識。

  國家賠償範圍存在的問題

  國家賠償範圍存在的問題主要是四個方面:

  一是賠償範圍的立法規定模式問題。

  《國家賠償法》在界定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範圍時,採用的是列舉模式而不是概括模式,這就使得國家賠償範圍有了“掛一漏萬”的侷限。

  如《國家賠償法》第3、4條在規定行政賠償範圍時,就以肯定列舉的方式規定為“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損害賠償,使得其他權利的損害與賠償被“漏”在國家賠償的範圍之外;而且,就第3條的人身權損害賠償規定來看,也繼續採用了列舉式,列舉規定了五類賠償行為***公民人身自由被行政強制的,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在這些列舉中,不僅只列舉了人身自由***而不是人身權的全部***,而且,對損害人身自由的行為形式也進行了列舉。

  這些列舉,同時也成為了對賠償範圍的限制。因此,如果不屬於人身權***如受教育權***,不屬於人身自由***如人格權等***,不屬於損害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的特定行為形式***如不是對身體傷害或死亡的***,就都不在行政賠償的範圍之內,換句話說,更多的權利和侵權行為被排除在國家賠償的範圍之外。

  二是納入國家賠償範圍的行為或事項少。

  《國家賠償法》第2條雖然總的規定了國家機關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的行為是國家賠償範圍內的行為,但是,在具體制度規定上卻並沒有將國家機關執行職務過程中的全部行為都納入國家賠償的範圍,也就是說,實際納入國家賠償範圍內的職務行為或事項是很有限的。

  主要包括:行政機關侵犯人身自由的具體行為,傷害身體或造成死亡的行為,損害財產的具體行為;刑事司法機關的強制措施***如錯拘、錯捕、財產的查封等***,刑事全錯判且已執行的行為,暴力行為;民事、行政訴訟中採取的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執行行為。

  在這些行為以外的其他侵權行為或事項,均不屬於國家賠償的範圍,如:國家機關的立法行為或抽象行政行為,軍事行政行為,合法職權行為的損失補償事項,公有公共設施致人損害的賠償事項,不作為的職權行為,民事、行政訴訟中的錯判行為,國家機關損害人身權、財產權以外其他權利的行為,等等。

  這麼一些職權行為和事項都被排除在國家賠償範圍以外,國家賠償的範圍又怎能不狹小呢?

  三是免除國家賠償責任的事項寬泛、不合理。

  用否定列舉的方式來排除國家賠償責任,是立法的通行做法,也是可行的。但是,《國家賠償法》中的否定列舉事項,相當多的內容是很不合理的。通過這種不合理的否定列舉,實際上又進一步限制了國家賠償的範圍,使之更加狹小。

  如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人被羈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被羈押,自己故意作虛偽陳述或偽造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被判刑的,被羈押期間自傷、自殘造成損害的等,都一律免除了國家賠償責任。

  其實,這些完全免除國家賠償責任的事項,並不能抹殺國家機關在其中有違法、過錯、侵權的事實,也就是說,《國家賠償法》用受害人的一定過錯來掩蓋國家機關過錯和責任的規定,是很不合理的。這種不合理的規定又使得國家賠償範圍被不合理地縮小了。

  四是單一歸責原則導致的賠償範圍縮小。

  歸責原則,本來不是賠償範圍的問題,但是,卻與賠償範圍有關。不同的歸責原則形成不同的獲賠條件,從而導致不同的賠償範圍。《國家賠償法》的歸責原則,只有一條違法原則,即只有或只要國家機關的職權行為違法侵害個人權益,造成損害後果的就應當賠償。

  這一條歸責原則,把過錯情況下的國家賠償責任,把無過錯情況下的賠償責任、風險責任,以及把結果不正確情況下的賠償責任等,統統排除在外,從而使得這些情況下的應當具有的國家賠償責任無從產生,進一步縮小了國家賠償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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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的區別

  國家補償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其合法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損失,國家對其給予彌補的制度。國家補償責任在國家賠償責任之前就已經存在。其與國家賠償的區別為:

  1.兩者發生的基礎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以違法為前提;國家補償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不以違法為前提。

  2.兩者性質不同。國家補償的根本屬性在於國家對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填補,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其與普通公眾間的利益平衡,並不意味著任何對國家的非難。這可以說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3.時間要求不同。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損害的實際發生,即先有損害,後有賠償;而國家補償即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前進行,也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後進行。

  4.兩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國家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5.工作人員的責任不同。國家賠償制度中有追償制度。在國家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以後要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作出違法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追償,但是國家補償制度中沒有追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