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的區別是什麼

  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這兩者之間,在法律上都有不同的定義,不過很多人都不知道其中的區別是什麼。接下來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的區別的相關法律知識。

  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的區別

  ***一***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這些約定體現了用人單位對商業祕密尤其是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的重視,而不意味著保密義務是約定性義務,即使用人單位並沒有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勞動者在合理的期限內仍要承擔保密的義務。

  競業限制從本質而言是對勞動者自由擇業權利的限制,意味著勞動者將不能憑藉其熟悉的技能去獲取較好的待遇,由此可能導致經濟上的損失。

  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這種經濟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表現在法律上就是需要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競業限制協議必須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約定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並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補償金。競業限制義務是一種約定的義務,而非法定的義務。

  ***二***適用的範圍不同

  保密義務適用的是所有知道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和智慧財產權的人員,無論這些人員是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還是普通的員工,也無論單位是否明確與其簽訂保密協議。

  但是一般掌握用人單位商業祕密以及智慧財產權內容的是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他們在離開原任職單位後,很可能到與其以前相同或者近似的單位從事相同或者近似的職業,從而難以避免的會使用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或者智慧財產權,導致原用人單位的損失。

  為了限制勞動者的這種自由擇業權利,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一定的代價,即通過對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來促使勞動者履行保密義務。

  ***三***是否需要支付費用不同

  保密義務是法定的義務,保密的前提條件是用人單位的資訊被認定為商業祕密或者被授予相應的智慧財產權,因此,支付保密費並不是履行保密義務的前提條件。保密費是否支付,以及支付多少,均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約定。

  而競業限制是一種約定的義務,根據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用人單位若想限制勞動者的擇業權利,就必須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可以據此拒絕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勞動者並不能以此免除保密的義務。

  ***四***期限不同

  勞動者離職之後的保密義務是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但是離職後仍負有保密義務的期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一般認為,勞動者從用人單位離職後的合理期限之內,都應嚴格保守所知悉的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智慧財產權,直到這些資訊在本行業中為公眾所知悉為止,或者在智慧財產權進入公知領域為止。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到與原任職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這是法律對競業限制期限的明確規定,如果競業限制協議超過這個期限,超過部分無效。

  ***五***能否約定違約金不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可以約定違約金的兩種情形:競業限制和服務期。因此,用人單位可以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違約金,至於違約金的多少,法律並無明確規定。如果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用人單位只能主張損害賠償而不能要求支付違約金。

  商業祕密的特徵

  商業祕密和其他智慧財產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相比,有著以下特點:

  1、非公開性

  第一,商業祕密的前提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而其他智慧財產權都是公開的,對專利權甚至有公開到相當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第二,商業祕密是一項相對的權利。商業祕密的專有性不是絕對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內容的商業祕密,他們就和第一個人有著同樣的地位。商業祕密的擁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經開發掌握該資訊的人使用、轉讓該資訊,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後開發掌握該資訊的人使用、轉讓該資訊。

  3、利益相關

  第三,能使經營者獲得利益,獲得競爭優勢,或具有潛在的商業利益。

  4、期限保護

  第四,商業祕密的保護期不是法定的,取決於權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對此項祕密的公開。一項技術祕密可能由於權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術本身的應用價值而延續很長時間,遠遠超過專利技術受保護的期限。

  保密協議書範本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因乙方現正在為甲方提供服務和履行職務,已經***或將要***知悉甲方的商業祕密。為了明確乙方的保密義務,有效保護甲方的商業祕密,防止該商業祕密被公開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洩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國務院有關部委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保密協議。

  一、本協議所指的保密資訊包括:技術資訊、專有技術、經營資訊和甲方 公司列為絕密、機密級的各項檔案。乙方對此保密資訊承擔保密義務。 上述保密資訊可以以資料、文字、圖片及記載上述內容的資料、光碟、軟體、圖書等有型媒介體現,也可通過口頭等視聽形式傳遞。

  二、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對其因身份、職務、職業或技術關係而知悉的公司商業祕密應嚴格保守,保證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過失。即使這些資訊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乙方本人因工作而構思或取得的。

  2*** 在服務關係存續期間,乙方未經授權,不得以競爭為目的、或出於私利、或為第三人謀利、或為故意加害於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業祕密、製造再現商業祕密的器材、取走與商業祕密有關的物件;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向公司內部、外部的無關人員洩露;不得向不承擔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業祕密;不得允許或協助不承擔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業祕密;不得複製或公開包含公司商業祕密的檔案或檔案副本;對因工作所保管、接觸的有關本公司或公司客戶的檔案應妥善對待,未經許可不得超出工作範圍使用。

  3*** 服務關係結束後,公司乙方應將與工作有關的技術資料、試驗裝置、試驗材料、客戶名單等交還公司。

  4*** 乙方因各種原因離開公司,自離開公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自營或為公司的競爭者提供服務,不得從事與其在公司生產、研究、開發、經營、銷售有關的相關工作***包括受僱他人或自行從事***,並對其所獲取的商業祕密嚴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藉口予以洩露。

  三、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協議中的保密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並支付至少相當於其工作報酬或一年工資的違約金。

  2***乙方如將商業祕密洩露給第三人或使用商業祕密使公司遭受損失的,乙方應對公司進行賠償,其賠償數額不少於由於其違反義務所給甲方帶來的損失。

  3***因乙方惡意洩露商業祕密給公司造成嚴重後果的,公司將通過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權責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若雙方發生爭議,可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交由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五、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20xx年4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