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善意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方法有哪些

  你聽說過善意使用他人註冊商標嗎?商標權是商標專用權的簡稱,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註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商標的相關法律知識。

  正當善意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方法

  別人的註冊商標是不是一定不能用?我國企業在實踐中難免會遇到這類令人頭痛的問題,而實際上我國的有關法規對正當善意使用已經作了相應的規定。就是說,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商標權,該用的時候可以用。

  我國現行商標法中雖然沒有對商標權限制的明文規定,但是在2002年9月15日,國務院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明確了“商標正當善意使用”的規定。

  該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第五十四條規定:“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註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繼續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後中斷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六條規定:“以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註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

  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誌,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上述有關商標正當善意使用的法律規定,可以概括為敘述性使用、說明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和在先使用權等四種不同的方式。

  敘述性使用

  為向公眾提供有關商品和服務的基本資訊,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稱***字號、縮略語***、地址、商品來源地名稱、地理標誌,以及商品的通用名稱等,均屬商標的敘述性使用,不構成對他人商標權的侵犯。當然,這種使用不能產生誤導公眾的效果。我國法律規定“商標正當善意使用”不違法之前,法律實踐中,很多情況下,都將上述使用方式認定為商標侵權行為。

  如1999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曾作出一個判決,認定被告全興俱樂部和南京運動器具廠在設計、宣傳、生產、銷售的全興肖像球、簽字球等足球和籃球上帶有“全興”、“四川全興足球俱樂部”等字樣,構成對原告天津全興廠***在運動球類商品上***註冊商標“全興”、“全興及圖”的侵權。幸運的是,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在二審後,依法進行了改判。

  二審法院認為:全興俱樂部的“全興”字號來源於四川成都全興酒廠的“全興”老字號。為宣傳和標識自己,作為商事主體的全興俱樂部在其隊徽、隊服、紀念冊、信封、信箋以及與其業務相關的產品如運動球類上標識和使用自己的知名字號,並不為法律所禁止。商號權和商標權作為民事權利是相互平等獨立的,無強弱之分。

  因此,一審中的兩被告的行為,並不構成商標侵權。今天,用“商標正當善意使用制度”來衡量,兩被告的行為,顯然屬於正當合理使用自己“企業名稱”和“企業字號”的行為。

  說明性使用

  為了向公眾介紹自己生產經營的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某一特定情況,比如產品的型號、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時,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屬於說明性使用。當然,為了避免與商標權人的商品或服務發生混淆,使用者,通常需在該商標前加上“主要成份”、“基本功能”、“使用方法”“執行標準”等說明性詞語。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就江蘇天寶藥業有限公司,在其生產的“雙歧天寶口服液”產品包裝上使用“三珠菌+中草藥”等說明性文字是否構成對“三珠”註冊商標的侵權問題做出批覆:江蘇天寶藥業有限公司在其“雙歧天寶口服液”的產品包裝上,使用“三珠菌+中草藥”等文字,既不是商標,又不是商品名稱,而是對該商品成份進行說明的文字。因此,不構成侵犯“三珠”及圖形註冊商標權的行為。

  指示性使用

  為了使一般公眾瞭解與商品和服務有關的真實資訊,諸如需要“用來標指商品或服務用途,特別是作為零配件所必需”時,在經營活動中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屬於指示性合理使用,但這種使用必須符合工商業的誠實慣例。

  在使用他人商標指示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時,如何才能避免誤導公眾,做到誠實善意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為解決一些地方的汽車零部件銷售商店、汽車維修站點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擅自在店鋪的招牌上使用某些中外汽車的註冊商標的問題,在1995年就曾下文指出:汽車零部件銷售商店、汽車維修站點,為了說明本店經營汽車零部件品種及提供服務的範圍,應直接使用敘述性文字,如“本店銷售某某汽車零部件”、“本店維修某某汽車”等字樣,其字型應一致,不得突出其中的文字商標部分,也不得使用他人的圖形商標或者單獨使用他人的文字商標。否則客觀上會使消費者誤認為該店鋪的經營者與商標註冊人存在某種聯絡。

  在先使用權

  在他人商標核准註冊前,已經在相同或類似商品及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於該商標註冊後,在不違反公平原則的前提下,依法有權在原有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註冊商標的這種在先使用權與專利的“先用權”具有相同的含義。

  從嚴格意義上說,在先使用權不屬於商標的正當善意使用,而是對商標權的另類限制措施。因為上述前三類正當善意使用方式中,雖然使用了他人的註冊商標,但這些所謂的“使用”,均是“非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使用者本人並無使用相應的文字或圖形作為商標的主觀意圖,而且對這些“商標”的使用,在實踐中根本不足以標識商品來源,消費者也不會基於該文字和圖形而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

  而“在先使用”,則是完完全全的商標意義上的使用,稍有不慎就會造成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來源的混淆。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我國現行商標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在先使用權”,僅限於第五十四條所規定的部分服務商標,而不包括商品商標和大部分服務商標。

  相關閱讀:

  註冊商標的取得

  1、商標權的取得,是指根據什麼原則和採取什麼方法來獲得商標權。

  2、商標權取得的原則有以下三種:

  ***1***使用原則

  使用原則,即使用取得商標權原則,是指商標權因商標的使用而自然產生,商標權根據商標使用事實而得以成立。

  ***2***註冊原則

  註冊原則,即註冊取得商標權原則,是指商標權因註冊事實而成立,只有註冊商標才能取得商標權。

  ***3***混合原則

  混合原則,即折衷原則,是指在確定商標權的成立時,兼顧使用與註冊兩種事實,商標權既可因註冊而產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3、商標權取得的方式分為兩種: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商標權的原始取得,也稱為商標權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標權由創設而來,其產生並非基於他人既存之商標權,也不以他的意志為根據。商標權的繼受取得,也稱為商標權的傳來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標權及他人意志為基礎而取得商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