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保險合同糾紛代理詞範例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轉讓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車輛保險合同糾紛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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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輛保險合同糾紛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XXX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託,並指派我作為其一審代理人,現就本案的事實和有關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見:

  一、原告與被告簽定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事故發生後,被告應依據法律規定承擔理賠責任。

  1、原告與被告是保險合同關係,原告在被告處購有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共計172000元。保險期限自2011年12月22日0時起至2012年12月22日24時止。

  2、2011年12月23日10時40分,也就是在保險期限內,本案投保車輛鄂FXXXXX重型廂式貨車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原告司機小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駕駛員具有相應駕駛資格,符合保險理賠條件。

  二、就具體理賠金額而言,本案行政調解與司法確認合法有效,原告為減少損失而與第三者簽訂的調解協議合法有效,該具體損失應按保險法規定由被告承擔。

  1、2013年X月X日經某自治縣交警大隊主持調解,小某某代表原告公司簽訂調解協議,具體為賠償大某某醫藥費、市內交通費、住院伙食補貼、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共計136257.1元。

  2、本案調解屬於行政調解,行政調解屬於法律規定的調解之一。同時行政調解因其主體的合法性、調解的專業性、內容的公正性而受到法律的認可,被告的抗辯理由依法不能成立。首先,交警部門的調解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賦予的權利,其調解主體合法有效;其次,作為專業職能部門,交警部門的調解也體現了其專業特徵;第三,具體到本案而言,交警部門也嚴格審查了事故相對人所提交的全部證據,進而依據法律規定製作了調解賠償明細,進一步體現了該調解的專業性與公正性。

  3、本案經過交警部門調解後,2013年3月4日,又經某自治縣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合法有效。如果說前述調解僅僅只是行政調解,那麼此後的司法確認以司法的角度進一步強化了調解協議程式及內容的合法性。

  4、截止目前,原告已經向交通事故第三者支付了全部款項,被告應按《保險法》第65條規定向原告賠償保險金。

  5、在此有必要提醒一下的是,在調解過程中,事故第三者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鑑定費等並沒有獲得相應賠償,而按司法實踐而言,該損失是可以按法律規定獲得支援的。也就是說,原告的積極調解,也為被告減少了相應損失,符合《保險法》第57條的規定。被告對此應當予以讚許,而不應處處為難原告的依法理賠。

  三、被告的抗辯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1、第三者大某某原籍XX縣,在行政區劃上隸屬於XX市,因為每個人對“外地”理解上的差異,即使在入院病歷上顯示“無外地久居史”,也不能當然否定其在所屬市內居住上班的事實,該顯示與其後提供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局證明及勞動合同並不存在矛盾。

  2、“精神分裂症”在病情穩定期間,並不影響其就業上班。並且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身體患病情況下享有醫療期相關權利,也從另一個角度證明了本案第三者的勞動就業權。被告的抗辯沒有法律依據。

  3、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第二條規定,病歷書寫是指醫務人員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獲得有關資料,並進行歸納、分析、整理形成醫療活動記錄的行為。從該規定可以看出,本案住院病歷重點反映的是醫療活動的記錄,而不是患者的工作狀態、生活地點,其證明力並不能客觀顯示患者的工作、生活,更不能阻卻效力更高證據的證明效力。

  4、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訴證據規則,本案被告未能舉示相反證據,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XXXXX律師事務所 XXX律師

  20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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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糾紛的管轄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8.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9.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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