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別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相關法律知識。

  

  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義

  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情形。如某甲想殺死某乙,用刀刺向某乙的心口,某甲明知這種行為必然導致某乙死亡,但某甲仍希望這種結果發生。某甲的這種行為就是直接故意殺人罪。


  間接故意犯罪的定義

  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即行為人表述的心理態度,放任行為危害結果發生為間接故意。其有以下幾種解釋:

  一是明知其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二是明知其行為可能會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三是明知其行為可能引起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有意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因此,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換而言之,預見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而加以放任,就是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與簡介故意的區別

  ***1***從行為人的認識因素看

  二者對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認識程度上有所不同。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結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而犯罪的間接故意只能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

  ***2***從行為人的意志因素看

  二者對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顯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在這種心理支配下,行為人就會想方設法,克服困難,創造條件,排除障礙,積極地甚至頑強地實現犯罪目的,造成犯罪結果。間接故意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則不是持希望的心理態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態度。

  “放任”就是對結果的發生與否採取聽之任之、滿不在乎、無所謂的態度,不發生結果他不懊悔,發生結果也不違揹他的本意。在放任心理支配下,行為人就不會想方設法,排除障礙,積極追求或是努力阻止特定危害結果的發生。意志因素的不同,是兩種故意區別的關鍵所在。

  ***3***從特定危害結果看

  特定危害結果的發生與否,對這兩種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為定罪的意義也不相同。對直接故意來說,其行為性質與結果性質是同一的,其結果也是特定的,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原則,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客觀上有相應的行為,即構成特定的故意犯罪,危害結果發生與否不影響定罪,而只是在那些以結果為既遂要件的犯罪裡是區分既遂與未遂形態的標誌。

  對間接故意而言,特定的危害結果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結果發生與否都不違背其意志,都包含在其本意中,因而要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僅有行為而無危害結果時,尚不能認定行為人構成此種犯罪***包括其未遂形態***,只有發生了特定危害結果才能認定構成特定的犯罪。即特定危害結果的發生與否,決定了間接故意犯罪的成立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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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犯罪的刑法規定

  具備犯罪構成要件是負刑事責任的依據。根據我國《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故意犯罪是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主觀上對其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處於故意的心理狀態,因而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指犯罪行為人實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刑事責任”和“刑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既有聯絡又有區別。

        “刑事責任”是犯罪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所需承擔的責任,是刑罰的前提條件,只有對負有刑事責任的人,才能施用刑罰;而刑罰是承擔刑事責任的結果,是人民法院對犯罪人進行懲罰和教育改造的手段,是預防犯罪人重新犯罪並警戒其他人犯罪的制裁措施。負有刑事責任的人在某些情況下不一定都受到刑罰處罰,比如具有法定可以免除處罰情節的,可以不處以刑罰;但受刑罰處罰的人,必須是負有刑事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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