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有案底的人不能從事哪些職業

  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不能讓留有案底的人所從事的職業,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留有案底的人不能從事的職業

  一、法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二、人民陪審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檢察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一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四、公務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五、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七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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