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標準不統一的原因有哪些

  量刑,又稱刑罰裁量,是指根據刑法規定,在認定犯罪的基礎上,對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刑罰的確定與裁量。那麼你對量刑標準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量刑標準的相關法律知識。

  量刑標準不統一的原因

  ***一***司法體制不健全是重要的外部因素。

  憲法賦予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地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由於我國的法院隸屬於地方,受地方黨委的領導和人大的監督,人、財、物都受制於地方,很大程度上導致了司法權的地方化,從而易受到地方勢力的干涉。

  特別是貪汙賄賂案,因涉及某些官員,所以從偵查到起訴再到審理直至量刑往往會得到各方的關注。即使有些案件由最高院或地方高院指定異地法院管轄,但也避免不了來自異地法院所在地的地方官員的干擾。

  因為在中國這一人情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是比較緊密的,特別是各級官員之間,大都會建立比較緊密的關係網,受審的被告在位時亦不會例外,一旦有不堅持原則的官員通過各種方式出面“說情”,則法院因受制於地方,為了協調各方關係,難免會有量刑畸輕的情形發生,與類似案件量刑自然不會統一。

  因此,當今中國的司法體制不健全,是造成量刑標準不統一的重要的外部因素。

  ***二***量刑主體法官的整體素質不容樂觀是關鍵因素。

  雖然提高了法官准入門坎,但就目前我國法官隊伍總體現狀來看,現有法官的綜合素質仍不盡如人意。

  第一,缺乏寬厚的人生素養和人格魅力、缺乏理論功底、缺乏應有的法律理念,因此不能很好地理解和適用法律,不能正確地對待法律所賦予的權力;

  第二,缺乏審判經驗,我國的法官從事哪方面審判並不是固定的,流動性較大,因此有些從事刑事審判的法官,由於經驗不足,不能很好地駕馭審判,對案情不能形成較全面的自由心證,對如何量刑不能做出正確判斷;

  第三,個別法官缺乏政治思想覺悟,抵制不住存在於這個物慾橫流社會中的各種誘惑,容易被金錢美色俘虜,致使個案量刑不公。

  正因為在我國唯一的量刑主體——法官隊伍中,尚存在以上諸問題,因此,在量刑時,難於做到公正不偏,這是造成量刑標準不統一的關鍵因素。

  ***三***《刑法》規定寬泛不嚴謹使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是主要因素。

  世界量刑體制大體有立法模式、司法模式、行政模式等。我國目前採用的是司法模式,也就是法律上對犯罪行為規定了相對確定的幅度刑,法官對具體案件宣告的是確定刑***定期刑***。

  我國的刑事立法規定的每個罪應受的處罰要麼過於寬泛,要麼過於籠統。就拿目前反響強烈的貪汙類犯罪來說吧,《刑法》第383 條規定“個人貪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0萬以上”是一個比較寬泛的資料段,現實中有貪汙幾十萬的,有貪汙數百萬的,甚至有貪汙上千萬的。至於具體貪汙多少才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多少才處無期徒刑,什麼情況才屬情節特別嚴重可處死刑,無統一的細則規定,完全由法官決定。因此,就出現了上述的量刑不統一。

  《刑法》第234條規定,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到底什麼情況該判死刑由法官作判斷,劉湧案充分反映出法官的生殺大權。遼寧高院的判決也是在法定範圍內,最高院也只能說是“不當判決”,不能說是錯判。

  《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從該法條看,前文所述的對婦女以暴施暴案的判決嚴重不統一現象也就不難理解了;

  還有《刑法》第310條規定的窩藏、包疵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的“情節嚴重”過於籠統,什麼才算情節嚴重只能憑由法官去判斷,而“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則規定跨度過於大,中間7年的時間,完全掌握在法官手中,多判或少判1年甚至幾年都無所謂,只要不超過上下限都對。

  《刑法》類似的法條還很多。對於一般人來講,規定的刑罰多一年或少一年也許並不重要。但對於被告人來說,多判一年或少判一年意義重大。如果在監獄少呆一年,或許意味著他的家庭就不會破散;或許意味著出獄後還有一份滿意的工作等著他;或許意味著戀人不會離他而去;或許意味著子女在人生關鍵時刻***如升學***能得到他這個做父或母的支援;或許意味著能見上病重父母親的最後一面。

  而量刑標準的寬泛、籠統和不統一,導致或由於法官認識上的不同,或由於地區差別,或由於司法腐敗現象的存在,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對同一類案件宣告的確定刑不能統一,即使同一法院,甚至同一法官在不同時期對同一類案件宣告的確定刑也不能統一。同樣的犯罪不同被告領刑相差一年甚至幾年都是常事,造成量刑不公、不平衡。

  這不但不利於被告人改造,還會引起公眾對裁判的公正性產生合理的懷疑。目前社會上的質疑不斷。但由於都是在《刑法》規定的幅度內量刑,因此,即使法官有因是否收受賄賂而作出不同判決的情形出現,如果受賄行為未被發現,則因其未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而不能定為錯案,無法追究法官責任。

  因此,由於《刑法》的規定寬泛不嚴謹致使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是造成量刑標準不統一的主要原因,也是滋生司法腐敗的罪魁禍首。

  ***四***刑事訴訟程式非正義因素。

  在美國,量刑是一個專門的程式,並且在量刑前,法官還必須給辯護人一個代表被告人發言的機會,同時法官還必須告知被告本人,法庭允許他發言或者提供可以減輕刑罰的資訊。

  還可以召開量刑聽證會。美國的量刑過程有精細而繁瑣的程式進行控制。 相比之下,我國的量刑就簡單得多。

  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對量刑程式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不設專門的量刑程式,整個庭審程式以查明案件事實為主,控辯雙方只是在庭審的辯論階段或最後陳述時籠統地提出“應予嚴懲”或“希望法官從輕處罰”之類的詞語。

  因為大家都知道,目前在我國,量刑是法官的職權活動,控辯雙方的量刑建議尚不能形成影響法官量刑的因素,因此,控辯雙方也不會在量刑上發表太多的意見。

  這樣勢必造成法官在量刑上的武斷,不但不能充分保障被告人關於對自己量刑的申辯的權利,檢察機關關於量刑的合理建議也不能發揮作用,這些刑事訴訟程式的非正義因素,不能保證量刑的公正與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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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刑的特徵

  ***一***量刑的主體是人民法院

  量刑權是國家刑罰權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權的題中應有之義,當然應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或者個人都沒有量刑權。因此,量刑的主體是人民法院。

  ***二***量刑的客體是犯罪人

  量刑是在構成犯罪的基礎上,進一步解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的刑罰的問題。因此,只有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人才是量刑的客體。

  ***三***量刑的性質是刑事司法活動

  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並參照犯罪人的個人情況,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對犯罪人裁量再確定刑罰的活動。因此,量刑的性質是刑事司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