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訂勞動合同單位能否降低工資標準

  工資標準又稱工資率,是按單位時間規定的各等級的工資金額。工資標準表示某一等級的工作在單位時間上工資收入的水平,是工資收入的基礎。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工資標準的相關法律知識。

  續訂勞動合同單位可以降低工資標準

  2009年1月, 張小姐入職北京某地產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後, 雙方又續訂了3年期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第二次合同屆滿前,公司曾暗示張小姐...

  2009年1月, 張小姐入職北京某地產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後, 雙方又續訂了3年期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第二次合同屆滿前,公司曾暗示張小姐,合同期滿後,公司不準備與張小姐續訂勞動合同。張小姐則認為自己與公司已經連續訂立了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具備了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因此要求與公司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14年12月29日, 公司通知張小姐續訂勞動合同。在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中,張小姐發現,勞動合同期限雖然為無固定期限, 但是工資標準卻降低了1000元。張小姐認為,公司是變相降低工資逼自己離開公司。但公司給予的解釋是,單位提出的工資標準不低於同類崗位的其他員工,何況法律並不禁止續訂合同時工資標準有變化。

  那麼,續訂勞動合同,單位能降低工資標準嗎?


  點評:

  《勞動合同法》 第14條第2款第3項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該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據此,只要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且在勞動合同期內,勞動者不具備違紀、醫療期滿或不勝任工作而應被解僱的情形,當勞動合同期滿時,只要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關於續訂合同能否降低工資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款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該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按照這一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時, 可以維持或者提高工資標準,也可能降低工資標準。 對於 “維持或提高”的情況,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終止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對於降低工資的情況,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終止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不過,這種降低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首先,國家有最低工資標準,如果用人單位將勞動者的工資降低到最低工資標準以下,就是違法的。其次,續訂的工資標準也不得違反同工同酬原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11條規定: “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按照這一規定, 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如果就工資標準協商不一致, 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18條的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 第18條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 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 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據此,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關於勞動報酬標準這一問題上,能協商按協商標準,不能協商的,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

  本案中,張小姐已經具備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因此在其提出續訂合同時, 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當雙方就續訂合同的工資標準產生分歧時,首先要看該地產公司有無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有集體合同約定的,按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來確定;如果無集體合同約定的,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張小姐的工資。

  因此,如果單位提出的工資標準不違反同工同酬原則,擺在張小姐面前的選擇有兩個:

  一是接受單位的工資標準,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是不同意這一標準,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向張小姐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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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資標準的形式:

  有最低工資標準、固定工資標準和浮動工資標準等形式。

  最低工資

  2011年4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召開新聞釋出會,公佈了一季度13個省區市根據當地實際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平均增幅20.6%。最低工資標準是指企業中從事最簡單、最不熟練勞動者,單位工作時間的工資數額。最低工資標準是確定工資差別的基礎,其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巨集觀工資的總體水平。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主要根據企業自身特徵,但也要考慮以下3個因素的影響:

  1***國家法定的最低工資率,或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和國家最低工資標準不是一個概念,但在一般情況下,企業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國家法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以企業內最簡單、最不熟練的勞動技能和勞動成果為依據。

  3***企業最低工資標準不應是一個固定的量,應該隨著企業生產經營的發展、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以及該企業工資基金規模的變動適當的做出調整。

  固定工資

  固定工資標準的含義是每一個工資等級只規定一個工資數額,一旦確定,長期穩定不變,與企業經濟效益沒有直接關係。文章探討了中國最低工資標準對農民工就業的影響.研究表明,最低工資標準對農民工就業的影響存在一個閾值.在該閾值之前,最低工資標準的增加會促進農民工就業,而超過該閾值後,農民工就業就會隨著最低工資標準的增加而減少.進一步的地區及行業分析表明,最低工資標準東、西部為正作用,中部為負作用;製造業為正作用,建築業為負作用.文章最後提出了相關的政策建議.

  浮動工資

  浮動工資指職工工資隨著職工勞動成果的大小而上下浮動。浮動工資總額通常不包括固定性的津貼和補貼***如副食品價格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企業可以根據需要,選擇工資總額中浮動部分的構成。

  浮動工資標準的含義是每一個工資等級規定2到3個工資數額,隨企業經濟效益及個人勞動貢獻上下浮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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