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介紹人有義務承擔還款責任嗎

  債務***debt***是指債權人向債務人提供資金,以獲得利息及債務人承諾在未來某一約定日期償還這些資金和利息。有別於會計意義上的負債***Liabilities***。那麼合同介紹人有還款的義務嗎?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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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簡介】

  原告:某市金屬門窗廠

  被告:李某

  2006年初,周某需訂製鋼窗,經由被告李某***與周某系朋友關係***介紹這筆業務由原告承製,總價款為140000元,後由周某通過被告給付原告 60000元,尚欠80000元未付。在原告追要下,周某於2007年5月口頭表示一定儘快償還尚欠原告的貨款80000元,但後來周某不知去向。 2008年12月,原告在要款無著的情況下,即找到被告查詢周某的下落未果。被告於2009年5月28日向原告出具還款計劃一份,載明:尚欠原告貨款 80000元,由我負責在2009年底前追回,原告方協助,如有意外不能到位,即由我分期歸還。2010年初,原告未能收回餘款,即憑此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給付餘款80000元。對此,被告認為,與原告形成業務關係並欠其貨款的是周某,原告所訴訂製鋼窗業務系雖由我介紹,但我僅起介紹作用,所具還款協議系原告將我用酒灌醉的情況下出具,並非我的真實意思表示,故請駁回原告對我的訴訟請求。

  被告為證明其主張,申請證人王某出庭作證,王某證明:出具還款協議的當天,我與被告一起出差,途經原告處,即在原告家吃飯。平時,被告的酒量不足半斤,可那天喝了有八兩。在寫還款協議時,我曾阻止,但遭到原告阻攔。

  【裁判要點】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門窗廠與周某之間系定作關係,雙方雖未簽定書面協議,但原告承製鋼窗事實存在,對此事實,雙方均予以認可。被告雖然辯稱還款協議系原告將其用酒灌醉的情況下出具並提供相關證人證言佐證,但其證明力不能佐證其辯稱理由,對其出具的還款協議,應認定系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應予確認。原告為周某製作鋼窗,且已實際交付,因周某未能按約給付加工款,導致該起糾紛的發生,因本案被告主動自願承擔還款義務,但未能按約履行,故應由被告承擔全部責任。原告所訴,依法有據,應予支援。據此,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於判決生效後立即償還原告欠款80000元。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被告主體的確定及由誰承擔法律責任。

  【法理評析】

  就本案案情及相關法律規定來看,原告只要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即可享有訴權,享有訴權的原告究竟告誰,其選擇權在原告。本案中,原告選擇的是李某,從程式上講,原告憑李某出具的還款協議對李某則享有訴權。再從實體責任的承擔上分析,被告認為還款協議系原告將其用酒灌醉的情況下出具,並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但證人所作證言系孤證,無其他證據與其相互印證,該證據的證明力非常小;在審理中,被告又不否認該還款協議的真實性,這在法律上來講應認為是一種典型的自認行為,被告並沒有提供相關證據來推翻該協議的真實性,對該自認行為,法院應予確認。

  雖然權利義務並不發生在定作合同中的直接的當事人之間,被告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系義務人周某約定將債務轉讓給被告,但原告是憑藉被告提供的這份還款計劃對被告提起訴訟的,且被告在出具這份還款計劃時,其亦明知義務人周某已不知去向,從還款計劃載明的“如有意外不能到位”看,被告實際上明知風險已經存在,欠款實際已難以到位,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仍向原告立下字據,被告這種立據行為即取得了與義務人周某在合同中所享有的法律地位,亦應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原告所訴被告主體應為適格主體,法院判決被告承擔責任依法有據。待本案被告履行義務後,則有權向義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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