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審判程式的相關知識

  在現代社會,訴訟是國家司法活動的重要內容,國家司法權通過訴訟活動得以實現,從而達到解決社會糾紛、實現法律正義的目的。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刑事訴訟審判程式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審判

  ***一***審判權的特徵

  審判權具有以下特徵:

  1、被動性;

  2、獨立性;

  3、中立性;

  4、職權性;

  5、程式性;

  6、親歷性;

  7、公開性;

  8、公正性;

  9、終局性。


  ***二***刑事審判程式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四種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式:

  1、第一審程式,包括第一審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

  2、第二審程式;

  3、特殊案件的複核和核準程式,包括死刑複核程式、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案件的複核程式以及適用特殊情況假釋的核準程式;

  4、審判監督程式。

  二、刑事審判的模式

  1、刑事審判模式,是指控、辯、審三方在刑事審判程式中的訴訟地位和相互關係,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審判程式組合方式。歷史上最早出現的是彈劾式審判模式,中世紀歐洲又出現了糾問式審判模式。近現代刑事訴訟中存在三大訴訟模式: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主要實行於英美法系國家***、職權主義審判模式***主要實行於大陸法系國家***和兼採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優點的混合式訴訟。

  2、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

  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又稱對抗制審判模式、抗辯式審判模式,是指法官***陪審團***居於中立且被動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審判的進行由控方的舉證和辯方的反駁共同推進和控制的審判模式。

  當事人的積極性和法官的消極性是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最重要的特點。

  與職權主義相比,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有三個基本特點:

  ***1***法官消極中立:表現為,一是法官開庭前不接觸證據材料,避免其產生預斷;二是法官不主動出示證據,詢問證人,調查證據,尤其不參與證據的收集。法官在審判中主要是主持審判的進行,根據雙方提出的證據對案件事實作出判斷、依法判決。法官的消極性和中立性,增強了審判程式本身的形式公正性。

  ***2***控辯雙方積極主動和平等對抗。由於法官消極中立,控辯雙方都會積極主動舉證、質證、相互辯論,使法官形成對己有利之判斷。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下,控辯雙方的平等對抗得以充分實現,表現為控辯雙方都有權收集、提供證據,以證明自己的主張,反駁對方的主張,平等辯論、交叉詢問使審判程式充滿“訴訟競賽”氣氛。

  ***3***控辯雙方分享對審判程式的控制權。儘管法官主持審判,但控辯雙方對審判程式也分享一定的控制權,表現為:一是事實和證據的調查範圍、深度取決於雙方,只要不違反規則,法官不能主動干預;二是實行辯訴交易的國家,控辯雙方可在庭前交易。法官只要查明協議是完全自願、沒有誤解的情況下達成的,通常會尊重雙方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