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不成婚前受贈房子成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結婚不成,婚前受贈的房子也算是不當得利嗎?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結婚不成 婚前受贈房子成不當得利?

  案情:

  父母為結婚贈房,分手後要求返還

  2010年1月,唐先生和劉女士開始相戀。相戀一年之後,二人決定結婚。在結婚之前,唐先生父母承諾為兩人購置一套婚房。2011年8月唐先生父母出全款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交給唐先生,經過與劉女士商量唐先生決定將房子登記在兩人名下。隨後兩人立即搬進新房並著手籌備婚禮。婚期臨近,唐先生突然移情別戀,二人分手。唐先生父母要求劉女士協助辦理變更登記,將房子還給唐先生。劉女士不拒絕返還房屋。經過多次溝通無果,唐先生以不當得利為由向法院起訴劉女士要求返還房子。

  劉女士認為,房產證上有自己的名字且各佔50%的份額,該房產屬於兩人共同所有,若進行分割則一人一半或唐先生按照市場價值對自己進行補償。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唐先生父母為原被告購房並登記在雙方名下是基於被告與原告戀愛、準備結婚這一事實,當時原、被告之間的關係可視為準親屬關係。當原被告分手,婚姻關係不可能實現,唐先生父母的贈與失去了基礎,被告取得訴爭房屋50%的產權亦失去了合法根據,成為不當得利。

  經過法官釋明,雙方經過多次溝通最終達成如下調解協議:本案訴爭房屋歸唐先生所有,唐先生補償劉女士2.8萬元,劉女士收到補償款後協助唐先生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律師答疑:父母為結婚贈房,分手後該房是否為不當得利?

  劉女士繼續享有該房屋產權有悖《民法通則》中的公平原則,所以劉女士應該將所獲房屋返還給遭受損失的唐先生。

  首先,父母為結婚贈房,後雙方結婚未成,劉女士繼續享有房屋一半所有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符合不當得利的情形。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了不當得利的具體情形。根據該條的規定,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一方遭受損失,另一方獲有利益,損失和利益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四者缺一不可。因為不當得利沒有合法依據,所以雖然屬既成事實也不能受到法律保護,受益人應返還不當得利給受損人。

  具體到本案,劉女士獲得訴爭房屋一半的產權是基於唐先生父母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後由於結婚目的不能實現,劉女士獲得房屋產權則喪失了法律上的依據,符合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

  其次,本案唐先生父母對唐先生和劉女士的贈與,可以認定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唐先生和劉女士進行交往之後,雙方準備結婚。唐先生父母在此基礎上購房並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行為,符合以結婚為目的的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當結婚目的未能達成時,這種贈與的解除條件即已經實現。當接受贈與的一方拒不返還贈與財產時,則構成不當得利,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唐先生可以要求劉女士返還受贈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