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時效有多少種期間

  票據時效***Agingnotes***,是指持票人可以有效地進行票據權利的行使的期間。這裡“票據權利的行使”作廣義解釋,既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的行使,也包括請求承兌、請求作出拒絕證明書等。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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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法》第17條規定,我國票據時效的期間分為三種:2年的期間、6個月的期間、3個月的期間。這三種期間,分別適用於不同的票據權利。

  1、二年期間之適用。有以下三種物件:

  ***1***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匯票的出票人,對持票人負有保證承兌和保證付款的義務,持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在二年內對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權;

  ***2***匯票的持票人對承兌人的權利。承兌人承兌匯票後,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因此,持票人對承兌人有付款請求權。當不獲付款時,持票人在二年內對承兌人有追索權;

  ***3***本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本票是自付證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見票時,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規定的期限提示見票請求付款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在時效期間內對出票人有追索權。本票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適用2年的時效期間。

  2、期間6個月的時效,適用以下二種物件:

  ***1***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支票是委託證券,出票人對持票人承擔保證從付款人處獲得付款的責任,自己並不向持票人負擔支付票面金額的義務,因此,持票人對出票人無付款請求權。在支票不獲付款時,持票人對出票人有追索權。《票據法》第17條第1款第2項所指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為追索權,時效期間為出票日起6個月。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內不獲付款時,應當儘快行使追索權,使支票關係當事人的財產關係處於確定、安全的狀態,為有力促使持票人儘快追索,票據法將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權時效期間,定為較短的6個月時間;

  ***2***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票據以背書轉讓方式進入流通狀態之後,背書人與被背書人之間、最初背書人***也叫“第一背書人”***和他之後的任何背書人、被背書人或者持票人之間,形成“前手、後手”關係,各國票據法上都規定,前手對後手承擔擔保責任,保證轉讓的匯票能夠得到承兌和付款,轉讓的本票和支票能夠得到付款,否則,後手或持票人對前手得行使追索權,我國《票據法》第37條、第68條、第81條第1款、第94條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規定。持票人對其前手行使追索權的,應當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超過6個月時效期間的,追索權消滅。

  3.期間為3個月的時效,僅適用於再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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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時效的特徵

  由於票據權利不同於一般的民事債權, 票據時效也不同於民法上的時效。相比較而言, 其特徵如下:

  均為短期時效

  各國票據法對時效的規定不盡相同,大致可以歸入兩類,均一主義和差等主義。均一主義不分債務人的種類,無論是主債務人還是 次債務人,均適用同一時效,例如法國、義大利、葡萄牙等國商法的規定。第二類是差等主義,即對票據主債務人和次債務人分別適用長短不一的時效。日內瓦國際統一票據法及日本票據法均採此例,我國票據法的時效制度也可以歸入差等主義之列。

  具有獨立性

  這種獨立性,一方面表現在票據時效獨立於基礎關係債權時效,另一方面 對不同的追索權人,其權利時效各自獨立發生、獨立存在。

  ***1*** 票據關係是一種形式關係或抽象關係,產生於票據的製作與交付,但在票據製作與交付之前一般都有一定的民法上的債權關係已經存在,如票據原因關係、票據資金關係以及票據預約關係等。票據關係在這些已有的權利義務關係基礎上, 通過這些關係當事人的票據行為而發生,這些關係也因其為票據關係產生的基礎而稱為基礎關係, 基礎關係內容多為民法上的權利義務。雖然票據關係依賴基礎關係而產生,但票據關係成立後即與基礎關係相分離,這是一般原理。票據權利也因此而成為獨立於基礎關係上的 債權, 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是票據的無因關係上的時效,與原因關係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互無關聯。

  ***2***不同的追索權利人其票據時效是各自獨立發生、獨立存在的。根據票據行為的獨立性,當某一個追索權利人由於超過時效喪失追索權時, 該追索權利人的所有前手並不必然超過時效而喪失追索權, 這些前手在履行了對後手的付款義務後,仍然有權在自己的追索時效期間內行使追索權。各追索權人時效的起算點不同, 時效期間也不承繼前手連續計算, 而是獨立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