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悶死車中家長承何責

  前些年有很多監護人疏忽照顧孩子致其死亡的新聞,大家紛紛責備監護人的同時有想過監護人應該承擔什麼責任嗎?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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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經過】

  7月23日,陝西富平發生一起5歲女童被忘車內事件,送醫後,孩子因熱射病出現接近腦死亡症狀。新京報媒體梳理髮現,僅今年7月,就有8起類似事件見諸報端。

  “公安機關沒理由不追究類似事件的法律責任。”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主任助理曹寒冰律師稱,即使未接到家屬報警,公安機關也應及時立案調查,如不立案偵查已涉嫌瀆職。

  在近三年來被報道的21起類似事件中,媒體發現,至少有10起是家長的監護失職導致,且這一比例有不斷增多的趨勢。

  但在事後的責任追究上,因幼兒園教師、司機等疏忽致兒童被困車內悶死,相關責任人第一時間會被警方帶走,並被刑事拘留。但父母將孩子遺忘在車內導致幼兒被悶死的,基本上是以父母自責了事。

  同樣是過失致兒童死亡,執法機關對責任人的處理為何差別巨大?昨日,新京報媒體致電多個事發地的公安機關,得到的答覆均是“未立案偵查”。

  7月25日9時40分,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阿城區一位母親將18個月大的孩子獨自留在車內,孩子不慎將自己反鎖在車裡,所幸民警及時趕到,砸窗將孩子救出。昨日,阿城區城北派出所民警告訴媒體,孩子獲救後,民警對家長進行了批評教育。但假設孩子真的死亡,公安機關事後也很難認定家長的過失行為已構成犯罪,“需要看具體情況及公檢法三部門的共同認定”。

  類似的情形也發生在湖南省湘潭市。6月27日,湘潭一名4歲男童被發現在自家車中身亡,死者爺爺稱,當時孫子跟著父母外出,回來時在車上睡覺,他們以為孫子還跟著父母,到了下午,家人四處找尋才發現孩子已經在車內身亡。

  據湘潭當地媒體報道,事後,轄區警方介入調查。可昨日,當地警方迴應新京報媒體稱,並未對孩子的監護人進行立案調查。

  【案例】嬰兒車內悶死媽媽被判無罪

  案情:王紅和李大勇是阿克蘇市阿瓦提縣的一對年輕夫妻。2014年3月,李大勇去建築工地幹活,王紅在家為丈夫做好午飯後,抱著9個月大的女兒、提著飯盒、駕駛自家小轎車給丈夫送飯。

  因建築工地上塵土飛揚,王紅將女兒留在車內後座,哄孩子睡著,自己鎖好車門,提著飯盒去找丈夫。等丈夫吃完午飯、收拾停當後,王紅忽然想到孩子獨自放在車內有些不妥,等她開啟車門抱出孩子後,孩子臉色發青,並被證實死亡。

  判決結果:無主觀惡意,無罪。

  2014年5月5日,阿瓦提縣法院對王紅過失殺人案進行了庭審。庭審後,對於王紅的行為如何定性,法院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紅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她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將孩子獨自放在車內而造成一氧化碳中毒身亡的行為,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王紅作為駕駛員,應該掌握汽車停駛後開空調,會導致車內一氧化碳濃度提高而致人死亡的專業知識。她將孩子獨自放在車內,應當預見到會致孩子中毒死亡。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紅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理由是:王紅是孩子的親生母親,雖對孩子有撫養監護責任,但她將孩子獨自放在自家的車內,而發生孩子窒息死亡的情況應屬意外事件。王紅本身沒有主觀惡意,她不掌握汽車停駛後繼續使用空調會讓汽車發動機怠速空轉,造成燃油燃燒不充分,導致車內一氧化碳濃度提高而致人死亡的專業知識,對造成孩子死亡的嚴重後果無法預見,不存在過失。

  2014年5月23日,阿瓦提縣法院認定王紅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行為,王紅獲無罪判決。

  【律師分析】

  出現重傷死亡後果警方應及時立案

  針對兒童被鎖在或忘在車內死亡的事故,北京一位不願具名的檢察官表示,按照刑法分則條款,也就是罪名條款,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公安機關沒有不去追究法律責任的理由。”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主任助理曹寒冰律師稱,此類事件發生後,如果孩子及時獲救並無大礙,則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但書”原則,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但一旦造成孩子死亡、重傷等嚴重後果,即使未接到家屬報警,公安機關也應及時立案調查。

  曹寒冰稱,《刑法》對公民一視同仁,即便是父母,一旦涉嫌犯罪,公安機關也應立案調查,這才符合法治精神。他表示,公安機關的前期認定很重要,如不立案偵查已涉嫌瀆職。

  “即使在警方立案偵查後,法院在法律範圍內也還有自由裁量權。”他解釋,是否考量親人這層特殊關係、監護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多大,法官在審理時自然有拿捏尺度,譬如視具體情形選擇輕判,但這並不意味著公安機關在前期就能放棄對犯罪行為的立案偵查。

  他提醒道,一旦執法部門依法對監護人進行追責,將會產生良好的社會示範效應,從而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家長在這方面的安全意識。此外,新聞媒體的公益宣傳、輿論的廣泛關注也能加大對該類事故的規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