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罵人服務構成犯罪了嗎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並維護自己名譽的權利。它是人格權的一種。這些被維護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聲,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的保護。網上出現了“罵人服務”,罵人本來就不是什麼好事,還涉嫌侮辱罪與侵犯名譽罪,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網上罵人服務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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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經過:

  徐州市民周先生偶然在網際網路上看到有關一家職業公司“代罵”的文章:如今網上興起了一個新的職業——“代罵”,包括電話代罵、簡訊代罵等,並且明碼標價。他們有專業“罵手”,嘴皮子非常溜,可以用最難聽的語言謾罵對方的祖宗、父母、兄弟姐妹、孩子等所有的親人。而且罵人語言下流且多種多樣,如潑婦罵街、莽漢混罵。所謂“潑婦罵街”,就是以鄉野村婦的口氣,罵民間最難聽的髒話;“莽漢混罵”就是一家代罵公司這樣介紹簡訊代罵:事先編輯好多達上百條不堪入目的罵人簡訊,每隔幾分鐘就向捱罵人傳送一條。

  據業內人士稱:將qq、***、聊天室也作為罵人的工具。一段時間就給對方撥打一次電話,一是試探對方是否關機,二是提示對方看簡訊。如何保證對顧客的“服務質量”,罵人後會把電話錄音、qq聊天截圖等提供給僱主等。電話代罵:一天之內代罵對方不少於30次,每次不少於30秒,收費100元;簡訊代罵:一天之內發內容不同的罵人簡訊不少於20條,每條字數不少於30字,收費80元;qq代罵:一天之內上網一次,留言不少於300字,收費40元。聽了這些人最直接的髒話亂罵,幾天之內都會感到鬱悶。

  “就一個字,爽。”淘寶上一位不願意透露網名的買家告知,大千世界無奇不有,通過別人介紹他找到了一家捱罵店,花了40元對著電話那頭的陌生人罵了將近十分鐘。據瞭解,這家“罵人店”自今年1月開張以來生意還非常不錯。

  律師提醒:

  這種職業代罵通過電話、網路、qq、遊戲等途徑對他人公開謾罵,是對他人名譽權的侵犯,情節嚴重的,將涉嫌誹謗、侮辱等罪,如對他人造成惡劣影響,將被追究相關刑事及民事等法律責任。人在煩躁、苦悶、被別人誤會、自身權利得不到保障時,為了發洩都會罵人,但罵人這種心理髮洩的方式不能被濫用。網路職業代罵不僅給受害者帶來了巨大的困擾,而且影響社會風氣。職業代罵不僅危害了社會文明,而且觸犯了法律。按照是否捏造事實,可以分為誹謗行為和侮辱行為。情節較輕的,僱主和代罵者要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代罵僱用雙方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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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譽權的侵權認定

  1、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併為第三人知悉。侵權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為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為方式進行。其表現形式是將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於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擴散、傳播出去,以詆譭他人的名譽,讓其蒙受恥辱,可以稱之為“以事生非”。比如,說某人“是個小偷”,或“是個傻子”等。所謂誹謗,是指捏造和散佈某些虛假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

  誹謗的方式有口頭和文字等兩種方式。其內容包括捏造和散佈一切有損於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如誣衊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素質能力不高、企業形象不佳等。其特徵可以稱之為無中生有,“無事生非”。只有在行為人所實施的侮辱***體現為以不當的言詞評價、貶低和毀損相對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實”的真實性問題***、誹謗***體現為披露、散佈虛假事實***、披露其隱私權***體現為披露、散佈法律所保護的他人私生活資訊***等行為影響到社會公眾對受害人的評價時,才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作為認定毀損名譽的依據,侵權人僅僅只針對被侵權人,而未傳播給第三人,並不構成法律上的公開,行為只有公開進行,向第三人散佈,才能表明侵權人的行為已經產生了社會影響,被侵權人的名譽受到損害。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從法理上講,對於公眾人物提起的名譽侵權之訴,在主觀過錯方面的考察,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標準,沒有實際惡意的行為,即使確實損害了公眾人物的名譽,也不應認定為侵權。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仍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

  情節嚴重的,將會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但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等而使損害後果發生。比如醫院未經患者同意,無意中公佈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風病或艾滋病等病情資訊,使患者名譽受到損害。無論故意或過失,只要侵權人在主觀上有過錯,並在客觀上造成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即屬於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

  3、被侵害的物件應當是特定的人。所謂特定的人是指某個具體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沒有特定的人,則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謂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學作品在描寫中對特定的人進行了侮辱或誹謗,雖然使用的是代號或假名,但讀者一看便可知曉其所指的物件是誰,這顯然不能因其使用代號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權。因此,如果所指定的物件是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4、在後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必須強調的是,這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心理負擔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須是客觀實在的東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觀上的一種感受。也就是說,某人的名譽僅僅指公眾對其的社會評價,而不是該人對其內在價值的自我評價。因此,行為人的某些行為如果沒有造成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則不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