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網路犯罪刑事管轄權的困境

  刑事管轄權是國家基於國家主權而派生的一項基本權利。你對刑事管轄權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刑事管轄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網際網路的局域性包含全世界,地域管轄寬泛,涉及面積之廣,由於經濟結構與國家矛盾不同,網際網路犯罪所牽涉到的利益與國情都會有所不同。

  網路犯罪的刑事管轄權主要是指實體法意義上的管轄權,而非訴訟法意義上的管轄權。網路犯罪刑事管轄權問題的提出,主要原因在於網路犯罪空間與傳統犯罪空間完全不同。

  傳統犯罪空間是指行為人實施犯罪的場所,是現實的物理空間,具有三維性。因此,傳統刑法對犯罪的管轄建立在現實的物理空間基礎之上,堅持“屬地管轄為主,屬人原則、保護原則和普遍管轄原則為輔”的管轄權理論。


  然而,網路空間不屬於傳統刑法地域管轄理論中的“四空間”,網路空間的全球化、虛擬化打破了主權領土的界限,行為人在網路空間中的犯罪行為可能同時跨越數個國家,使得以屬地原則為主,屬人原則、保護原則為輔的傳統刑事管轄權難以適應。實踐中,確定網路犯罪的刑事管轄權的困境在於以下方面:

  ***一***以犯罪行為地或者犯罪結果地作為網路犯罪地域管轄的依據很難實現

  法律的管轄是以某種相對穩定的聯絡作為基礎的。傳統地域管轄權的理論基礎之一就是要求犯罪的行為地或者結果地之一應處於某一管轄區域內,即與某一物理空間具有穩定的聯絡。而網路是一個全球性和開放性的體系,網上地址與現實當中的地理位置沒有必然的聯絡。

  對於網路空間中的行為,往往很難確定其真實的地理位置,網路犯罪的行為地和結果地的判斷具有隨意性和偶然性。一方面,網路空間的全球性和不確定性,使一個網路行為無法指向一個確定的管轄因素,從而使網路行為與傳統管轄基礎之間的關係變得不確定。

  另一方面,網路空間作為一個全球化的整體,具有虛擬和無形的特點,不可能像物理空間那樣劃分出一個個管轄區域。一旦網路法律行為與傳統的地域管轄基礎失去了聯絡,那麼將物理空間的管轄權規則適用於網路空間就成了一道難題。在超越國界的網路空間,某一犯罪的行為地或結果地可能涉及到國際網際網路所觸及的所有國家和地區,如果適用有管轄權。

  這顯然是不合適的,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網路犯罪的司法管轄權問題。正是由於網路犯罪行為地的隱蔽性和網路犯罪結果發生地的不確定性,使得以犯罪行為地或者犯罪結果地作為網路犯罪地域管轄的依據很難實現。

  ***二***屬人管轄原則和保護管轄原則難以解決網路犯罪的國際管轄權問題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屬人管轄權與保護管轄權行使的一個重要的前提是要區分犯罪是發生在我國領域內還是在領域外。對於傳統犯罪的空間而言,領陸、領水、領空和移動領土都具有確定的界限和固定的範圍,自然可以很輕易地區分出犯罪行為和犯罪結果是發生在我國領域內還是在領域外。

  網路空間則不然,它沒有確定的界限和固定的範圍,是無界限的、全球性的開放系統,很難區分某一網路犯罪行為到底是發生在我國領域內還是發生在我國領域外。

  既然很難確定中國公民或者外國人是在中國領域外還是在領域內從事網路犯罪,那麼《刑法》關於屬人管轄和保護管轄的規定對於網路犯罪管轄權的確定就形同虛設。也就是說,傳統的屬人管轄原則和保護管轄原則難以解決網路犯罪的國際管轄權問題。

  ***三***普遍管轄原則在確定網路犯罪的管轄權時受到侷限

  由於網路犯罪是無國界的犯罪,造成的危害後果可能是全球性的,其影響範圍之廣和涉及的國家之多,遠非傳統犯罪所能比擬。針對網路犯罪行為,各國如果啟用普遍管轄原則,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該網路犯罪行為不僅在國內構成犯罪,在他國也構成犯罪,即已經構成“國家共管之下的犯罪”;

  第二,以共同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為前提。從目前各國的立法和國際實踐來看,關於網路犯罪管轄的國際條約尚未達成。因此,在網路犯罪中適用普遍管轄原則缺乏法律依據和現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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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定管轄之“原因”的不同,管轄權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法定管轄:依照法律規定所取得的管轄權。

  合意管轄:本於當事人之合意而使特定法院取得管轄權。

  應訴管轄:由於被告之應訴行為使原無管轄權之法院取得管轄權。

  指定管轄:法院的管轄權是基於上級審所為之裁定而取得。

  依定管轄之標準所為之分類

  依照定管轄之“標準”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土地管轄:以土地區域範圍做為標準,而使特定法院取得管轄權。

  審級管轄 ***職務管轄***:依照各級法院各自掌理之審判職務的不同而使特定法院取得管轄權。

  事務管轄:法院取得管轄權之標準乃是依照該訴訟之性質***訟爭金額之多寡、案件的嚴重程度...***而決定。

  依管轄之強制性所為之分類

  按照該管轄權之強制性,可以做出以下的區別:

  專屬管轄:就特定訟爭事件僅特定法院具有管轄權,並排除其他法院管轄,不容許當事人任意變更管轄法院。

  任意管轄:當事人可以決定由哪個法院管轄該訟爭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