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債務人是什麼意思有什麼條件

  共同借款人可以是所購買房屋的共有權人,也可以是符合貸款要求的其他自然人。以下是由小編整理的共同債務人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共同債務人的介紹

  共同借款人在銀行貸款業務中普遍存在,最典型的為在住房按揭貸款中,夫妻或者房屋的共同買受人作為共同借款人向銀行申請貸款,有關個貸制度明確規定:共同借款人可以是所購買房屋的共有權人,也可以是符合貸款要求的其他自然人。在實際工作中,房屋的共有權人作為共同借款人,由於其共有權人與共同借款人的趨同性,較好理解和把握。但對其他自然人作為共同借款人,由於其他自然人與共同借款人的不相一致性,往往涉及動機、背景等諸多因素,以及社會和法律關係複雜,資訊的不對稱性,存在較多不確定性,因此要加強防範該類共同借款人所產生的風險

  共同債務人的條件

  一、共同借款人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年齡在30至60週歲;

  2、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戶口在本縣。

  二、 共同借款人的認定順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其他親屬或法定監護人。

  三、 學生入學前戶籍不在本縣、但父母戶籍在本縣的,不能受理。

  四、學生入學前戶籍在本縣、但父母戶籍均不在本縣的,不能受理。

  關於共同借款人模式合法性分析

  一、關於共同借款人模式合法性分析

  我國尚沒有明文禁止一般情況下的共同借款人模式的規定,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

  相反地,針對一般情況下的共同借款人模式,我國民法通則有明文法律規定。民法通則第84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民法通則第87條規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兩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在借款合同中,母公司和子公司共同作為借款人簽字,由此,銀行與此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產生了權利義務關係,銀行作為債權人,母公司和子公司作為債務人。因此,可以確定在一般情況下,共同借款人模式是符合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的。

  此外,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本身也沒有對借款人的數量做出規定,即《貸款通則》並不禁止在同一筆貸款中存在兩個以上的借款人,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在銀行貸款業務中的“共同借款人”模式不為我國法律所禁止。

  共同債務人的責任承擔

  共同借款人,對債權人來說,負連帶責任,即是,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人主張全部的債權,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們之間內部對債務的分配協議對抗債權人的主張。

  擔保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擔保,一種是連帶擔保。

  一般汽車貸款協議中,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格式合同中都會規定擔保為連帶擔保。你可以看看你籤的那份合同有沒有明確寫明是連帶擔保。如果沒有明確,法律規定預設為連帶擔保。

  負連帶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如果被擔保人不能償還債務,債權人不用啟動法律程式,可以直接要求連帶擔保人承擔債務。相反,如果是一般擔保,只有在債權人向法院告訴了,證明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的時候,方可以要求擔保人償還債務。

  一般擔保與連帶擔保之間的區別就在於一般擔保要求債權人啟動法律程式向債務人主張不能滿足後,方可以向擔保人主張。

  共同借款人與擔保人承擔責任的訴訟時效也是有區別的。

  對於借款人來說,債權人可以在2年之內***有規定的時間其算點,這裡不詳述***向其主張,超過2年沒有主張,債權人則喪失勝訴權,即是說他向法院起訴,法院不會支援他的訴訟請求。

  共同債務人的合法權利

  《合同法》從公平原則出發,賦予了債務人諸多權利: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二、後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後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它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義務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債權無效抗辯權。《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將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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