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面臨的問題

  隨著市場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入,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我國就業結構呈現多元化的發展趨勢,導致城鎮就業人口中靈活就業人員的比重日益增大。因此,國家從2005年起將靈活就業人口全面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但是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還有很多不足之處,需要進行深入的探討,並加以改進。下面小編就給大家說說吧。

  彙總

  1.靈活就業人員單位不給其繳納養老保險

  首先,由於現在的就業壓力大,人們為了尋求一份穩定的工作,通常都不敢再向工作單位“索求”為其繳納養老保險。其次,一些個體、非公有制企業過分追求眼前利益,擔心參加社會保險會減少流動資金,影響生產經營,想方設法逃避為靈活就業人員繳費。

  2.養老保險的轉軌成本轉移給企業,導致保險費率高

  自從1995年確立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中國養老保險從“現收現付制”轉變為現行的“統賬結合”模式。然而,改革時已退休和已參加工作的職工的個人賬戶沒有積累基金,這就形成新舊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轉軌成本。據估算,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轉軌成本大概在3萬億元左右。養老保險制度的轉軌成本無疑應完全由政府來承擔,而實際上政府並沒有明確地將轉軌成本承擔起來,而是將轉軌成本轉移給企業,這樣就使企業承擔了雙重負擔,既要為在職職工又要為退休職工支付養老保險費。目前,企業養老保險繳費率已經達到24%~28%***各地不統一***,靈活就業者的繳費比例統一為20%。養老保險費率太高,連正規單位也會覺得難以承受,更不用說那些靈活就業人員了。

  3.缺乏與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相配套的法律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法律主要是針對全日制用工而制定的。而對於靈活就業並沒有全面的概括,有的只是針對特別的,比如農民工,而有的只是適應當地,擴充套件性不強。法律的不健全就使靈活就業者的權益常常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工資報酬達不到法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拖欠工資情況嚴重,在不給會加班費的情況下延長工時,勞動環境惡劣,經常被隨意解僱等等。再者,靈活就業者大部分處於弱勢狀態,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因為經濟或者其它原因,在求助於法律部門時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護。 6.養老保險的接續問題由於靈活就業人員勞動關係靈活性的特點,養老保險的異地接續問題顯得極其重要。養老保險還沒有實行全國統籌,所以如果去了外省工作,在辦理養老保險轉移時,只能帶走個人帳戶和少量統籌部分。本來靈活就業人員的平均工資就不高,而且繳費比例又太高,對其來說無疑是一次重大的損失。

  4.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率低,積極性不高

  由於僱員本身對社會養老保險的相關政策認知度欠佳,甚至有的人對社會養老保險一無所知,還沉浸在“由少養老”的思想中,還有些人對社會養老保險不自信,寧願自己儲蓄養老,從而導致了參保率,繳費積極性“雙低”。

  5.靈活就業人員的特點加大了參保工作的難度

  首先是其時間和工作關係的靈活性,即使工作單位為其繳納養老保險,但由於其勞動關係的不穩定性,導致養老保險的接續難度增加。其次是其收入的靈活性,相當一部分靈活就業人員的收入都低於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只能維持基本生活,沒有能力繳納養老保險費。最後,由於養老保險一般都針對於企事業單位,若以個體為繳費單位,將會大大增加參保工作的繁瑣性。

  6.大齡人員不能補繳問題

  由於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政策推行時間較晚,再加上他們的養老保險意識較低,導致許多開始有養老保險意願的人已經超過參保的法定年齡,而喪失了享受養老保險的權力,而且這也與擴大養老保險覆蓋率相矛盾。 8.繳費基數,繳費比例“雙高”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一般是以該省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之間選擇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其中12%劃入個人帳戶,8%納入統籌基金,但正規職工自己只負擔8%,這就已經讓靈活就業人員吃不消了,況且他們的平均工資還低於社會平均工資,這對於他們來說更是雪上加霜。